南京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您的位置:首页  »  
 

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言词证据有许多种的收集方法。比如可以收集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
  1、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 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 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2、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 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 “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
   1、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I冻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切忌诱导、暗示。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一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言词证据,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当事人可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也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
   2、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夸大事实;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陈述人感受案件事实时客观环境的好坏,如光线的明暗、势的高低一天气的变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第三,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_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对案件的查证和对全部证据的审查,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即:应当众进行口头讯问,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以上就是我们对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的整理与回答。言词证据不仅仅停留在口供、人证这一个层次上,包括鉴定结论等都可以属于言词证据。收集言词证据的时候需要保证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

·遗产官司有诉讼期吗?
    遗产官司有诉讼期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

·遗嘱信托:去世后的管家方式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故去后契约才生效。它可以很...

·有期徒刑起算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一、有期徒刑起算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二、有期...

·法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1、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但并不是每个进入婚姻的人都是理性的,如果婚姻破裂是选择离婚还是名存实亡的隐忍呢。如果离婚可能会涉及到离婚官司,现在我们来谈谈离婚官司要多久审理结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最长结案时间尚未规定最短结案时间。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离婚案件不复杂,法院决定采取简易程序...

·商标近似侵权中的“商标近似”如何认定?
    商标近似侵权中的“商标近似”如何认定? 在商标侵权的定义中,行为人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是毫无疑问的,而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商标近似的含义模棱两可,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本文中就将为您介绍商标近似侵权中的“商标近似”如何认定。 一、...

·一般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劳动法》里面对于工伤的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您在工作中发生受伤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发生工伤之后是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关赔偿的,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一般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职工在上班期间出现病症,下班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保障的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

·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与代理 1、《刑事诉讼法》40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

·车辆保全后可采取什么措施
    车辆保全后可采取什么措施?车辆保全后可采取的措施是查封、冻结、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