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场)、度假区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场)、度假区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2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1.5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的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金额5%的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迁补偿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或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5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5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实行装修装饰综合补偿价,对房屋装修装饰进行综合补偿。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以上就是提供的有关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明确的补偿说明,根据不同情况也会有不同的补偿方法,而补偿款也会有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等几种方法进行,也会根据拆迁房屋的不同性质,比如工商户和住宅房屋等情况,进行不同补偿方法,补偿方案分很多种,您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对照

·讨债技巧 —法理情义,同步相逼
    

近年由于市场疲软、销售不畅、银根紧等客观因素,讨不到债和还不起债,双方肌样难言的苦衷。此时既要维护本企业权益、又要顾及对方业务关系,以往友情和目前困境。有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解决“三角债”之类矛盾。

 (1) 协助对方解脱连环债。出点子,找路子,协助对方当...

·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久?
    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久?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鉴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什么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什么费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什么费用 建筑工程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安搜索装工程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2、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措施项目费的一个子项; 3、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计算?企业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避免后续发生纠纷,股权转让需要严格经过董事会决议、合同签订、变更登记这些法定流程,股权才可以成功转让。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会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这样必然会涉及到税收的问题。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计算?我们就和您分...

·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一、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不违法,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听证是由被征收人申请的,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听证的,征收部门是不需要举行听证的。所以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不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

·昆明工程纠纷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
    昆明工程纠纷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 国家西部大开发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上升期,云南、贵州等地的经济建设已经蒸蒸日上。在城市建设中常见的工程纠纷问题。发生工程纠纷以后,依靠咱们自己的知识有时候是无法解决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的介入来维护权益。昆明作为省会城市,自然也有专业的昆明工程纠纷...

·一、婚后彩礼钱是个人财产还是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后彩礼钱是个人财产还是还是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需到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办理。那么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呢?首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登记表,然后到所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利用中心签字盖章,到利用科签字盖章,最后由分局主管领导审...

·出轨一方诉讼离婚法律怎么判
    夫妻一方出轨是夫妻关系的死穴,它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样威胁着夫妻关系。没出轨一方受到的损害较大,一般提出离婚诉讼也都是受害一方。但是,出轨一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而此时出轨一方诉讼离婚法律怎么判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轨一方诉讼离婚法律怎么判 1、法院会根据离...

·在我国应该如何打离婚官司?
    在我国应该如何打离婚官司? 1、写好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 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些都是决定打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打高技术的结果,有时还会造成律师费用的损失。 2、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