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律师函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律师函
您的位置:首页  »  
 

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律师函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市建设局:



  

xx建设局因xx大道新建道路工程建设工作开展需要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申请人委托xx律师事务所办理许可证事宜,作为委托人,我在查阅了其依法向贵局报送的资料的基础上,致函贵局,请予以依法颁发许可证为感。



  

一、拆迁许可是行政许可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依法予以许可。根据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许可行为中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机关应依照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虽原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依法对其拆迁不存在法律障碍。理由是:



  

1、2008年12月3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复[2008]xxx号文,对江宁区xx大道等三条道路项目建设用地作了批复,被拆房屋在该用地范围内,该批复早已生效,批复表明,自2008年12月31日起,被拆房屋属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拆迁。



  

2、退一步说,该房屋2008年12月31日前属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有房屋,但2008年8月28日,南京市建设局已依法向申请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的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应向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



  

3、xx大道建设,是南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被拆房屋虽为被拆迁人的合法私产,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该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所以,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并不侵害私产所有者利益。



  

综上,本律师认为,我方的申请依法应得到许可,请予以慎重决策。



  

此致



  

敬礼



  

xx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交强险费用怎么计算,交强险理赔方式是怎样的
    交强险费用怎么计算,交强险理赔方式是怎样的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这是很多机动车所有人的选择,同时这也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那么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讲,这个交强险费用具体该怎么计算呢?自己每年都应该交纳多少钱的交强险费用?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交强险费用怎么计算 最终保费...

·帮助销赃拿分成怎么定罪
    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

·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一、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继父和母亲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仍然属于各自的个人的财产,若没有与继父形成继子女关系或成年,则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即若继父先与母亲去世,则其个人财产由继父的父母、母亲和继父的儿子继承;若母...

·个体户无照经营罚款多少
    个体户无照经,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国家规定无照经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个体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

·缓刑执行期间规定有哪些?
    缓刑执行期间规定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执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二、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外资企业设立必须有几个股东
    外资企业设立必须有几个股东不强制股东的数量。注册一个公司,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当时人的具体情况而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简易棚土地使用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简易棚土地使用协议书依据有哪些 卖方(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

·与国企签两方合同毁约怎么办
    与国企签两方合同毁约怎么办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违约方没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但需要承担延...

·应该如何对犯罪中止处罚
    应该如何对犯罪中止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1、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2、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3...

·自己发现重婚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吗?
    自己发现重婚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吗?自己发现重婚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重婚案件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