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间接证据的特征及遵守原则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间接证据的特征及遵守原则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间接证据的特征及遵守原则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间接证据的特征及遵守原则是怎样的 一、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1、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能具有证明作用。
  2、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3、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任何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实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只有把诸多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终排除各种可能性,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相互一致的,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证明结论。
   三、间接证据遵守的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间接证据就是不能直接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在和案件相互联系推断才能得出案件的实际情况。间接证据的特征包括依赖性、关联性、推断、排他性,间接证据的特性决定了间接证据只能和其他证据关联使用,这也是它和直接证据最大的区别。

·2023医疗事故的特征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特征是什么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

·一、四川广安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一、四川广安社会抚养费是多少?1、对2018年6月1日以后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男方为城镇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92682元、男方为农村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39825元,女方为城镇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92...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什么?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在中国土地是非常紧缺的资源,所以国家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土地的管理国家有许多的法律规定,不过对于这些规定其实当前并没有多少人能够了解,所以很容易会触犯这些规定,导致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必要的麻烦。那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呢? 土...

·淮安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我们发现,虽然同是触犯的交通肇事罪,具体的情节也是差不多的,但在不同的地区,法官作出的量刑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做了细化规定。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要是在淮安市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么此时规定的淮安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与股东股份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与股东股份的规定是什么股东在公司当中占的份额比例不一样,话语权和地位肯定是绝对存在差异的。虽然说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是经理等这些占有的股份是比较多的,又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人是属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给我国普通公民造成的印象就是,公司的法人好像占有的股...

·一、劳动法辞职可以随时离开么?
    一、劳动法辞职可以随时离开么?不可以辞职时随时离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

·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吗
    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吗,抵押权能不能跟债权一起转让一、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吗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那么这个为债务人的债务以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的第三...

·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吗
    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吗 一、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吗? 1、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继续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合同法》107条就将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加以规定,只有合同继续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

·如何认定仲裁劳动关系时郊的起算日
    如何认定仲裁劳动关系时郊的起算日一、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