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
您的位置:首页  »  
 

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直接联系当事人有困难,人民法院就需要将有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给案件当事人。但是由于受距离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收到文书的时间不能一概而论。那么,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究竟以什么为准?针对这一问题,让的我们为您简单说一说。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直接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在国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等),这时就要采取诸如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以保证当事人能及时的收到法律文书。视为送达的其他法律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综上所述,邮寄送达的,往往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但一些法律规定的视为送达的情况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上就是我们对“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问题的解答,

·哪些条件下才能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

·医疗过错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过失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

·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现今中国,汽车饱有量急剧增加。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也就意味着汽车行驶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同样在增加。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会对未发生的事故进行了解,那么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以下就对相关问题进行概述。 一、保护现场和报案。 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相处并不是永远和和睦睦的,在生活中的人们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相处并不是永远和和睦睦的,在生活中的人们总是会因为一些事情产生纠纷,严重的则是互相诽谤对方,给对方的声誉等各方面方面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么,当我们不幸遇到这类问题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本文主要介绍诽谤罪民事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一、诽谤罪民事赔偿 因诽谤行为引起...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按照200%的工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强奸罪报案后可以撤案吗?
    强奸罪报案后可以撤案吗?强奸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法撤诉。受害人能证实不是强奸,最终到是可能认定不是犯罪。但不叫撤诉,是查明事实。如果公安已经刑事立案,除非有嫌疑人死亡、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等情形,否则不会撤案的。即使被害人要求撤案,公安也不会撤,因为刑事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

·返还彩礼的数额有多少
    在实际生活中,一方收到彩礼之后,可能已经购置一些将来用于维持婚姻生活中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那么,当符合彩礼返还条件时,应该返还彩礼的数额有多少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返还彩礼的数额有多少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

·撒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撒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对于终局裁决,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