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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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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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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依法调解。既不以被告人满足被害人过分赔偿要求而随意轻判,亦不因被告人拒绝被害人无理赔偿要求而无端重判。 法官依法向双方阐明,被告人如有罪,赔付多少都不可能免刑,但主动赔付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害人明知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仍到法庭提出赔偿要求。

   一些刑事自诉案件(如轻微伤害、重婚、遗弃等)原告人,在被告人满足其经济赔偿要求(这些赔偿要求许多本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后,主动撤回起诉。

   法官在调解中始终坚持情势疏导,耐心说服,从法入手,以情感人,使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调解。

   在长期调解实践中,法官们还摸索出各种适用不同类刑的调解方法:一是“压热头法”。先将火气十足、各不相让的原、被告双方震慑住,然后再做工作,使双方调和;二是“冷热调解法”。根据案情,宜快则快,宜慢则慢,找准适当机会,适用有效手段,取得最佳效果;三是“顺气丸法”。利用人们都爱听顺心话的心理,态度诚恳,和颜悦色,多讲好话,有意抬高,使当事人看着舒心,听着顺耳,达成和解;四是“击中要害法”。利用被告怕判重刑,原告怕得不到赔偿心理,有的放矢做工作,因势利导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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