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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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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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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博是一种危害社会和谐的不良行为,可能带来一系列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对于聚众赌博有明文规定,那么关于聚众赌博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即刑法中的聚众赌博是什么?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
  
  一、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
  
  1、一般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二、什么是刑法中的聚众赌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聚众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四、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
  
  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综上所述,刑法中对聚众赌博有着清晰的界定,对聚众赌博罪也有着严格的量刑标准。您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法律来进行了解。以上就是关于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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