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里面就有一个没收财产的处罚。其中又具体分为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没收个人部分财产。那么现实中,该怎么认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
  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系财产刑的一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的增多,没收财产刑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却没有引起司法人员的足够重视,这一方面存在着重自由刑、生命刑而轻财产刑的传统刑法观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本身对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不尽完善,特别对具体的适用范围、条件、标准无统一规定,导致在具体适用时不好把握。
  根据新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应为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即如系个人所有财产,可以考虑适用没收财产刑,否则不能适用。何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呢?就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一切财产,在实践中确定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犯罪分子未予定罪的其他非法所得,可作为个人财产列入没收之列;二是犯罪分子被扣押在案的一些可能是赃物的财产,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考虑适用没收财产;三是对于家庭共有的财产或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将犯罪人的份额分离出来,然后再考虑予以没收;四是经法律确认的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债权,也可作为个人财产一并没收,尔后移交本院执行庭按执行程序执行后上交国库存。下面论述适用没收财产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执行没收财产注意什么
  根据新《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刑适用时,可以是没收财产的一部分,也可为全部,至于具体的条件、标准、强度,则无规定,致使在具体适用此刑罚方法时,难以把握,这也是造成此刑罚被束之高阁的原因之一。适用此刑罚方法时,强度的把握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对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案件,如需适用没收财产刑,可考虑没收一小部分;如情节严重,危害很大,可考虑剥夺大部分以至全部财产。
  另外,在具体适用时,还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对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大部或全部没收时,应注意对犯罪分子个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以后的基本生活。
  2、对于需靠犯罪分子扶养、抚养、抚育的家属,没收财产时,应给其留出必要的生活必须品,这也是刑法不诛连无辜原则的具体体现。
  3、不能任意扩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要把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与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以及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区别开来,以便使没收财产刑之适用真正落到实处,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在对罪犯执行没收财产处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没收罪犯家属的财产,因此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只有搞清楚哪些财产是属于罪犯个人所有的,才能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没收,避免侵犯到罪犯家属的合法利益。

·微信是现代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可是用的人数越多,骗子也出
    微信是现代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可是用的人数越多,骗子也出现在其中。有些不是很懂微信的人,就很容易遭到骗子的攻击,一不小心就损失了金钱。平时我们被骗了钱也要3000才能立案,可如果在微信被骗了,要多大数目可以立案呢,微信被骗3000能立案吗?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微信被骗300...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这里说的公司法人其实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由特定的人来担任的,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就是公司,对于法人的合法职务行为,一般是要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那么您知道公司法人具体有哪些职责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有哪些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有哪些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不同种类,例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等。下面,的我们将详细为您讲解本证与反证,告诉你他们有什么不同之处。一、本证与反证概述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

·夫妻离婚房产除名需要什么手续
    在结婚的时候,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写的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的话,那么离婚的时候肯定要针对房产的部分进行分割。不管法院是如何判决房产的问题,或者是夫妻双方自己决定将房产给了谁,肯定都会对房产证上的名字进行变更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夫妻离婚房产除名需要什么手续? 一、夫妻离婚房产除...

·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程度标准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程度标准是什么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

·签订合同后知道对方无权代理怎么办?
    签订合同后知道对方无权代理怎么办? 一、签订合同后知道对方无权代理怎么办? 《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

·近似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了侵权责任?
    是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可以在借条上面能写收款吗?
    可以在借条上面能写收款吗?1、借条和收条是否可以写在一张纸上,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断,若是写在一张纸上,并不会影响到收条的效力,那么就可以选择写在一张纸上。至于是否会影响借条的效力,可以不用考虑,这是由于钱还清之后,借条实际上就无效了。2、由于借条是对方留下的凭据,收条则是还完...

·合同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合同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合同约定工资一般情况下是不包括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必须是在合同当中另行的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