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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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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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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最高额抵押这个名词,我们都知道最高额抵押是一种抵押方式,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困惑,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材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2、范围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二是债权已到履行期。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的确定对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到底是什么呢?其实,最高额抵押就是指您抵押一个物品,该物品以其最大价值来担保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的连续债务。到了约定的清算期,债务人的债务总和就是您的担保债务。我们提醒,您在拟定《最高额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时间做出明确的说明,若您没有对时间详细说明,您所担保债务也就是不确定的,这对您来说风险是极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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