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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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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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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一、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税率3%)。

  

  二、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1、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五、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及上述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企业可办理《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48项行政性收费和10项基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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