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
您的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纷的案件的解决,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一定的判断,然后在根据上述的法律解释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犯罪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在公民的权益遭受到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时,受到侵害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得到司法救济的请求,对于那些必须参与诉讼,但是却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或者是案件比较特殊的情形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得到法律援助的请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申请法...

·合同无效退还本金利息怎么算?
    合同无效退还本金利息怎么算? 一、合同无效退还本金利息怎么算 合同无效返还款项的,对利息计算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

·怎么划清遗弃罪和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义务赡养自己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因为他们是没有生活能力的群体。如果无故遗弃的话,根据我国法律有权判处当事人遗弃罪,那么什么叫遗弃罪呢?应该如何界定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什么叫遗弃罪? 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所谓遗...

·贷款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贷款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一、贷款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借和贷是一个意思,都是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一般暂时使用私人或公司、单位的钱称为借款;而确定归还时间,暂时使用银行的钱(要付利息),多说贷款。 二、贷款三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

·深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国情目前就是地少人多的,所以国家为了维护公共资源,也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好多年。对于有条件的超生的家庭,肯定当地政府是必须要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各省市都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深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深圳社会...

·商标许可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商标许可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现在这个社会,越来越注重版权问题,不管是文章转载还是商标使用,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文章转载一般要经过本人同意且注明出处,而商标使用则更为复杂,需要双方公司签定相关的合同,更有一系列的注意事项,由于关系利益重大,需要慎之又慎。那么商标许可合同注意事项都有...

·爷爷奶奶对孙子抚养权有争取权吗?
    爷爷奶奶对孙子抚养权有争取权吗?没有。父母对孩子有法定义务的抚养权,祖父母没有,但是孩子的父母双亡或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抚养能力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因此如果祖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话对孩子要负起抚养责任,祖父母因年事已高和经济原因无法抚养的,应由顺序监护人承担...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

·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
    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 一、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 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 残疾赔偿金 代替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分三个阶段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