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施工合同违约金比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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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违约金比例如何确定
  
  建筑施工小到马路修补,大到大型建筑物的建造,都与我们密切相关,而且重要性也不是按工程的大小决定的。施工合同一旦违约,关系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那么关于施工合同违约金比例该如何确定呢,请跟我们来了解下。
  
  一、施工合同违约金
  
  (一)违约金特征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二)施工合同违约金比例
  
  违约金的比例,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三)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四)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五)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所以,关于施工合同违约金比例,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超过20%,而不是违约金。如果施工合同违约金超过合同金额的30%,对方如主张违约金过高时,一般情况下法律会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综合参考施工合同违约的情况、合同总金额、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由法官来决定是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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