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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财产经认定可做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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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财产经认定可做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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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是信息时代发展和数字技术运用的产物,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财产并无专门规定。一般认为,网络财产包括网上游戏装备、虚拟货币、账号密码、文件视频等,这其中即有个人的网络财产,也包括密码等网络权益。网络里的文字照片肯定属于个人网络财产。

   通常状况下,只要符合3个特性就可以被认定为网络财产:

  
     第一,该财产的载体为网络;

  
     第二,该财产以虚拟形态存在;

  
     第三,其所依附的网络平台有监管权,当事人在使用该类财产时要受到运营商的限制。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条对公民的遗产有哪些做了列举: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等)。

  
     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网络财产并不在遗产的范围内。不过,律师指出,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网络还没有出现,所以,法律不可能高瞻远瞩到20多年以后的事情,自然不可能对网络财产进行规定。

  
     所以,针对目前诉讼中出现的网络财产的继承纠纷,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法官依据继承法的立法原则,可以适度扩大“其他财产”的适用范围,将网络财产纳入其中。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MSN、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且能够支配,具有使用价值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游戏装备等。

  
     法官在考量网络财产时,首先,要确认该财产在所有权方面是否没有任何歧义,也就是说,对该财产的继承不会侵害到第三方利益。其次,该财产在客观上能够被继承人所持有。满足这两点,法官就可以据此作出判决,认定为遗产。

  
    

  
     那么不要QQ号,只要回里面的照片和信件行不行呢?这就得看运营商的“脸色”了,律师说,根据运营商和使用人之间的协议,如使用者去世,运营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收回、甚至删除账号。

  
     对于其中照片、信件等资料,由于涉及个人信息,不应作为遗产,因此,给不给家属都不违法。所以,有些运营商为避免日后引发其他纠纷,或者出于保护使用者个人隐私的考虑,也就不愿意退给家属。

·刑罚的执行机关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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