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
您的位置:首页  »  
 

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来确保劳动保障制度的切实落地实施,那么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关于这一个问题可以咨询!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
  
  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并实行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监察管辖和职责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 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劳动
  
  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3、监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
  
  (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前,应当制定检
  
  查方案;实施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予以登记,指定监察人员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和监察通知书;
  
  (二)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笔录和记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察结果,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停止检查;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申辩或者听证;
  
  (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五)送达。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录音、录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超越管辖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活动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分别对违法双方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有关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的。
  
  5、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经过我们的介绍,关于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已经在2004年出台,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里已经就监察条例予以全文列出,就湖北省的劳动保障监察个案而言,除了了解法规条文本身,而且也需要充分的了解案件的个案情况。

·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没有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也不会和总公司去签合同的,因为分公司和总公司都是一回事,自己和自己签合同是不合常理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夫妻离婚有几种途径
    夫妻离婚有几种途径 途径一: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自愿离婚。 途径二: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

·我国关于入职前怀孕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竞争是十分的激烈,公司为了避免员工进行恶性竞争,一般会跟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比如说,我国关于入职前怀孕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关于入职前怀孕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遇价格调整时,如何处理?
    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指导经营者...

·最新酒店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最新酒店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酒店营业前需要根据自己酒店的风格进行重新的装修,这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大多数酒店经营者都将这一工作承包给其他人做。在发包给他人进行装修时,由于工程本来就很复杂,因此事前通过合同进行详细的约定就是极为重要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提供一...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nb...

·分居达到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
    诉讼离婚中,要是满足了分居离婚的条件,那么法院自然会判决夫妻离婚。而这其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分居达到两年的时间,那就可以自动离婚。那从法律上面分析的话,是否夫妻分居达到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分居达到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 首先,婚姻关...

·一、湖北省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一、湖北省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

·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

·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一、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细节一: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 细节二: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所有权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