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一、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二、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1、房产
  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三、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综上看来,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是仍然受到担保的。换句话说,当房产已经抵押登记后,就算您变更了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仍然要担保之前存在的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但是,若房产抵押没有进行登记,就不能排除新的受让人善意取得该房产了。由于实务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在告知律师具体情况后获取专业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您问题的解决。

·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吗?
    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吗?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并不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

·离婚成年子女财产可以分割吗?
    离婚成年子女财产可以分割吗?不可以对子女财产分割,因为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销该赠与,这笔钱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父母的属于夫妻共有...

·物业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物业代交钥匙不签订合同不给   业主:我们明年就要收房了,业主本身买的是开发商的房。可交房时,交钥匙却由开发商请的物业公司负责,业主不签合同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拿钥匙。这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在购房阶段,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此时签订的合同很多条款对业主不...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还有监护权吗?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对其子女享有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由与...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有哪些 1、等额本息贷款,没有超过贷款年限三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提前还款。等额本金,没有超过整体贷款年限四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做一部分提前还款。 2、公积金月缴纳金额较高的房贷者,由于公积金是专款专用,如果不用于还房贷,放在账户里也取不出来,...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的是什么
    日常经济生活中,房屋买卖行为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在确认房屋买卖意向时都会订立书面合同,以此证明购买行为的合法性。但有时买方或卖方也会因为现实情况的改变而变卦反悔,想确认合同无效。那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的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的: 1、财产的重新认定 ...

·法律规定死亡之后有继承权吗?
    法律规定死亡之后有继承权吗? ?已死亡的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商业车险有哪些
    商业车险有哪些内容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

·一、监外服刑人员犯重婚罪怎么处理?
    一、监外服刑人员犯重婚罪怎么处理?会被重新进行服刑,且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