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该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该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该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该怎么办?
  
  在实务操作中,不少朋友都会遇到在接受了转让的债权后,债权到期但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窘境。这样一来接受转让的新债权人利益就会受损。那么,要是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该怎么办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债权转让后实现的条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民法典》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通知方式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债权转让纠纷有许多是与通知义务的主体是否正确有关。而《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不明确。因此有人认为应由转让人通知,也有人认为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均可以,只要实际通知了债务人即可。
  
  该通知义务只能由债权人履行才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从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效力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看。债权转让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二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则不能由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通知,也不能由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
  
  即使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
  
  2、倘若可以由受让人通知,那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债权人没有作出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人作出履行后,债权人否认转让关系的存在,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这样极易发生纠纷。抑或根本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第三人制造虚假的债权转让凭证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后,债权人持原债权凭证主张债权,这样债务人便有可能陷入连环的诉讼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如果规定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便可以减少或避免虚假债权转让后发生的一系列纠纷。
  
  三、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民法典》在规定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四、债权转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民法典》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二)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对债权转让债务人不履行该怎么办这个问题的解答了。总的来说,当您的债务人确认不履行义务时,您可以先进行催告,当对方仍然拒绝履行债务时,您就可以提起诉讼了。我们认为,由于转让的债权涉及三方关系和担保等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所以,若是您不知道如何办理,聘请律师全程代您办理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
    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房屋的产权人是父母,当老人去世后,如果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则只能按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程序来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关于父母去世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按照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依次排列顺序继承。父母其中一方的配偶、其子女、...

·施工合同组成包括了哪些方面
    施工合同组成包括了哪些方面 一、施工合同组成包括了哪些方面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

·每个公司或企业都会给员工每年放一次假,俗称年假,放年假不但可
    每个公司或企业都会给员工每年放一次假,俗称年假,放年假不但可以起到让员工更好的进行休息调整,以便之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可以让企业修整一段时间,进行思考,明确公司发展方向。是很必要的。但是很多人对有关年假的规定不太清楚,的我们就给您就年假补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阐述一下。 根据...

·侵权行为地的规定有哪些
    侵权行为地的规定有哪些一、侵权行为地的规定有哪些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

·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一、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细节一: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 细节二: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所有权人...

·股票平均质押率怎么算,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股票平均质押率怎么算,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一、股票平均质押率的算法 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计算公式如下: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深圳社保工伤鉴定流程是什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去往北上广打拼自己的美好未来,其中深圳因为其环境好,工作待遇好成为了广大劳动人民心之向往的城市,但无论什么工作我们都无法避免因为或大或小的意外而产生的工伤,那么我们该如何鉴定工伤进而获取赔偿,那么我们就以深圳为例,了解一下深圳社保工伤鉴定流程。 【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数额较大的话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具体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

·买农村房屋要什么条件
    在我国,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购房农村房屋的,因为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限制了农村房屋的买卖。其实,限制也就意味着附条件的可以,也即是说,只要具备了条件,农村房屋也是可以买卖的。那么,购房者买农村房屋要什么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买农村房屋要什么条件 对于农村房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