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 一、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疗过失具备表现有哪些?
   1、使用药物中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对用药的规定最为严格。主要内容有:
  (1)开医嘱、处主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或门诊号。
  (2)执行医嘱要进行三查七对一注意。三查是在摆药的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是指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一注意是要注意用药后反应。
  (3)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 过敏史;使用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瓶口有无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2、错治患者中的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患者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患者身上,造成医疗过失。
   3、错报病情中的医疗过失
  除临床科室违反查对制度可能导致医疗过失外,随着辅助检查越广泛地应用,非临床科室如果违反查对制度,也将对医疗的后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有些诊断和治疗方案的确立需要依赖辅助检查,如果报告单有错误,可以直接导致下一步的诊疗失误,给患者造成危害。
   4、擅离职守中的医疗过失
  医生的值班制度规定,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根据病床的多少和科室的大小,安排值班医生;并根据 本科情况安排主覆水难收医师以上人员或高年住院医生担任二线医生;值班医生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如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
  综上所述,医疗过失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按照责任程度划分,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从损失的10%到100%不等。医疗过失具体表现为用药失误、医治患者过失、医护人员擅离职守等。患者如果不幸遭遇医疗过失,要及时向院方及当地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一、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一、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1、棚户区改造的房子能办理房产证,只是比较麻烦,时间会久一点。为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拆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地方优惠政策。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无效以后会导致很多纠纷产生。那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合...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北京作为我们中国的首都,北京当然有区别于其他地方的劳动仲裁程序,您都在问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整理了资料,马上就给您介绍一下北京的劳动仲裁程序,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

·8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法人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签订?
    一、公司法人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签订? 如果公司是国有企业,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由上级决定,因为国有企业的人事权在上级或母公司,按理说,你的管理关系应在上一级组织。假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存在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是不一定需要缴纳社保的,但公司里面至少要有一个人缴纳。董事长是董事...

·被告是精神病就不能判决离婚吗
    不是。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

·司法鉴定委托方怎样委托?需要什么条件?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和委托方签订相关协议。除了提供必要的材料外,司法鉴定的委托方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司法鉴定委托方怎样委托?需要什么条件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鉴定委托方怎样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

·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严重应该如何处罚?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所以对于儿童这一块国家有很多相应的法律法规,其目的就是让儿童快快乐乐的成长,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长大后做一个有用的人,但是我们总看到雇佣童工的事情发生,有一些经营者想付出最少的报酬收获同样的劳动力,我们国家对于雇佣童工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雇佣...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