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不少房租赁的当事人在租房的过程中想要解除租赁合同,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也要知道具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解除。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
  
  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采取哪种方式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其实,这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能不能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善意履行合同,不能擅自解除合同。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就是: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有两种:
  
  1、如果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话,那么在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意向后,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被解除。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2、如果不是协商解除,而是按照法定条件解除的话,那么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原则上,通知到达对方时,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了。但是,事实不是这么顺利的。另一方常常对解除合同持有反对意见,最终只能起诉后由法院定夺。
  
  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是潜在的违约风险。如果在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不会发生这种风险。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这是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些条件都不是足够清楚和不确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的话,那么最终只能由法院决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一旦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那么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当事人想要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话,除非是协商一致解除,否则必须要严肃对待。如果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很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就是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的讲解,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纠纷...

·哪些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来讲,此时对他们的结婚对象也会做出一些限制,如不准同外国人结婚。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究竟哪些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哪些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从职业来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凡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

·一、遗产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多少?
    一、遗产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多少?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怎么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怎么举报投诉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较经济的做法: 1、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他们来调查。 2、如果他们不来调查的话,就向劳动局申诉,写出书面材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满足相应的条...

·涉外劳务知识问答
    


1、问在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应该如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答: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单位可到市外经贸委或浦东新区外办办理通知签证函。持职业签证入境并在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

·怎样理解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是一项辅助性原则,所谓被告人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什么情况才是“更为适宜”的,一般是指:犯罪地难...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会判多长时间?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会判多长时间?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银行不发放贷款的情况有哪些
    银行不发放贷款的情况有哪些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了解到,要是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

·欠钱不还怎么办只有电话号码了?
    欠钱不还怎么办只有电话号码了?债务人欠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处理。对方无归还诚意,但有偿还能力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压力,迫使还款。如非诉手段无法实现催款效果,则建议立即采取诉讼方式且考虑采取诉讼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