Ͼ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ʦ绰13951899110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λãҳ  »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www.nj48.com Ͼͬʦ

    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分别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他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是有一定义务需要履行的。那对出租人来讲,规定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呢?而作为承租人,又有哪些义务?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民法典的规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原状。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合理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赔偿。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么承租人座予恢复原状。
  不管是作为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他们肯定都是负有一定义务的。当然,由于合同地位不同,那么所负的义务当然也就是不一样的。至于其中出租人有什么义务,我们已经作出了讲解,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了解。
  
  
  

菜园地和宅基地区别是什么
    现在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一般会丈量并予以明确菜园地一般是宅基地的范围内,这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就可以自然享有菜园地的使用权。自留地是土地承包到户以前,就是生产队(也叫集体)的时候,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计划、生...

夫妻财产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财产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如果想办理财产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如果想办理公证,需要出于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财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故意的含义是什么?
    伪劣商品是市场经济的毒药,控制不好甚至会毁了一个国家的形象。因此,我国对于打击销售伪劣商品罪毫不手软。可是,很多人对该罪主观故意性的含义不太了解。那么,销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故意的含义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3)有关的财产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夫妻财产公证协议书的标准格式是什么?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书与其他的协议书并没有多大...

婚后女方需要迁户口到男方那边吗
    婚后女方需要迁户口到男方那边吗1、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女方出嫁以后,必须要把户口迁到男方家里面去。女方出嫁以后,要把户口本移到男方家的说法,最早是在农村里面出来的,我们大家都知道,以前的农村是非常封建的,他们觉得女方嫁入男方家里以后就是男方家里的人,所以无论是户口还是...

征收补偿款,胎儿也有份
    本律师代理诉讼史上的最小当事人,竟然不满周岁。彭某于2021年初出生,其所在村民小组于2020年土地被征收,但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认为彭某当时并未出生,不具有征收款的分配资格,因此拒不将彭某列入该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对象。为此,彭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自己愤而向长沙县法...

工伤复发要一年吗?
    工伤复发要一年吗?复发了怎么办? 一、工伤复发要一年吗?复发了怎么办? 工伤是否旧伤复发,每年复发几次,没有规定,因为情况不同,有的多年不复发,有的一年复发数次。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享受公司盈利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与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在人民法律关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有关法律规定释义争议问题,道路交通案件也不例外,为了更好的解决这种问题,司法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做出判定。下面整理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资料。 为正确审...

贪污判刑十一年能减刑几年是怎么样的?
    理论上最多可以减五年半。一般就是减个两三年这样,表现好,积极服从管理,好好改造。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ɨһɨ΢
ר
  • Ͼͬʦ
    Copyright © 1995-2015
    绰025-8411011013951899110
    ַϾкŴ1ź³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