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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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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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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那么怎么正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二、怎么正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
  
  1、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这就非常需要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的帮助。一旦被控合同诈骗罪,最好及时联系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助你区分罪与非罪,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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