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第一、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第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第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六、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二、股权转让中的几个要点
  1、制作明确的债权债务清单
  收购方可要求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及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全力配合其进行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清查工作,并制作债权债务清单,以明确目标公司对外负债的总数额、类型、账龄等。同时,为了防止目标公司还有其他未予以披露的对外负债,收购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出具承诺书,以保证目标公司除债权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
  2、要求目标公司披露所有的贷款及担保情况
  作为并购目标的公司可能会存在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目标公司是否予以适当披露并在账务处理上体现,因为这样的贷款往往伴随的是公司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房产或机器设备等)的抵押等,并且对外担保往往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潜在的债务,从而间接的影响到收购方的利益,严重地甚至有可能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正常运营。因而收购方有必要在并购前通过各种途径详细了解目标公司贷款及对外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的种类、数额和担保对象,以利于准确的确定收购价格。
  3、在固定价格下,明确“股权过渡期”的债权、债务及收益或亏损的处理
  在固定价格法下,股权转让基准日往往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股权转让交割日、目标管理权移交日之前,此期间有时候非常长的,但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依然存续并经营,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或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在发生动态的变化,目标公司的盈利也在发生变化。因此,对于股权转让过渡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属也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
  本文讲述了股权转让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其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也在本文进行了列举,希望您能够重视起来。股权转让操作起来十分复杂,您应该找一个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来帮助解决,他会尽量多的帮您规避风险。您可以去进行咨询。
  
  
  

·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政策的是名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

·关于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企业融资指导是怎样的
    关于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企业融资指导是怎样的?资金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血液和命脉,保持充裕的现金流,才能保证企业产品和业务周期的顺利循环,通过不断循环的资金带来利润和财富,对于上市公司来讲,现金流更是衡量其实力和规模的重要标志,当资金流不够充足时,就需要通过融资方式尽快解决,那...

·使用传来证据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现在仍然存在;
      第二,必须证明副本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

·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一、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不享有自身所有权,其所有者为股东,公司不能自卖。签订这样的合同属于主体不适格,根本无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至于某公司将取得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某公司在该次受让中不能真正获得拟...

·投资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投资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投资公司的成立条件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果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果有哪些 在生活当中从事和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人员肯定都知道,自己修建的工程在完工以后,都会有着专业的质量检验单位对整个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评定。既然有检查,那么肯定有相应的检查结果,建筑工程质量也是如此。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车祸导致脑部对冲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车祸导致脑部对冲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车祸导致脑部对冲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车祸导致脑部对冲伤的赔偿标准:需要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集资诈骗资金怎么算?多少才构成犯罪?
    最近新闻曝出的巴铁项目主导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的新闻,可以说让人们挺震惊的。一个不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居然诈骗了4万人近40亿的金额,足以见识到集资诈骗的威力。所以,集资诈骗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集资诈骗资金怎么算?多少才构成犯罪?详情参考下文。 一、集资诈骗概念 集资诈骗...

·安排加班四小时工资怎么算
    加班四小时工资怎么算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

·现在村民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况很常见,那些准备将户口迁出去,到城
    现在村民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况很常见,那些准备将户口迁出去,到城里生活的村民,往往会将老房子卖掉,这样还能得到一笔钱。一些村民将房屋卖出去之后不久又后悔了,想把钱退回去,并且要回房屋。那么农村房屋买卖要回怎么办?我们通过这篇文章给广大农民朋友讲一讲。 一、农民房屋卖了还能要回么?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