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
您的位置:首页  »  
 

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主要是因为员工是违约进行离职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到底员工违约离职是否需要赔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违约离职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前,随着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权越来越充分。应当说,劳动者的纷纷“跳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的,但是,这种择业自由应该以尊重和不违反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违约应如何赔偿
  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辞职的,劳动者只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职就可以了。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的,单位是不能要求其做出赔偿的。但要是员工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那么此时就应当做出具体的赔偿。因此上文中提到的“违约离职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其实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江苏省作为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等非农用地规模需求巨大,这也就导致了征地现象十分常见。可是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最新的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江苏省征地补偿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借款协议范本
    借款协议范本怎么写,如何减少借款协议纠纷? 在现代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借款的情况。通常在借款时会有双方写一份借据或者签订一份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的内容以及还款的具体时间。借款协议的内容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来书写。那么,借款协议范本怎么写?为您解答。 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汪...

·一、电动车摔伤是交通事故吗?
    一、电动车摔伤是交通事故吗?1、电动车摔伤不一定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此需要界定是否是在道路上发生的摔伤来判断是否属于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

·异地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夫妻感情不和时,是可以协商一致或者起诉离婚的,但是有人问过我们,如果夫妻在异地的情况下,感情破裂,一方想要起诉离婚,又应该怎么做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了解。 一、异地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除了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建筑工程以外,有一些工程是比较充满高科技要求的。其中水利水电工程就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项目,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都离不开水利水电工程,现在的水利水电工程在修建完毕以后,对使用寿命和实用性、科学性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罪犯哪些情形不能监外执行
    罪犯哪些情形不能监外执行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二、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什么责任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

·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会怎样
    离婚诉讼中肯定是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到场,然后法官才能了解清楚案件的内容,进而对离婚案件做出判决。那要是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的话会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会怎样离婚案件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很多,比如:被告...

·经济纠纷行政拘留多久?
     经济纠纷行政拘留多久? 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支付欠款的,实行拘留的时间最长为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