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
您的位置:首页  »  
 

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一、听证会公告一般提前多久发出?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会结束后应该怎么办?
  听证会期间,听证主持人要牢记自己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并把握好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气氛。质证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实与依据上,对跑题性发言及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均应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听证。
  听证会快结束时,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该在组织听证前,选择一位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当主持人,由其主持听证会。并且,要在听证会召开之日七天前以听证会公告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时间、地点等信息。对于没有发出公告的听证会,其做出的结论是无效的。同时,在听证会结束后,应该制作听证会报告书,给行政机关最终决策提供参考。
  
  
  

·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来,《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企业的破产制度一定有三种,分别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种制度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他们的优势与劣势也是不同的。企业破产是一件比较重大的事,不是宣布破产就可以完成的,还要进行后续的归整工作。那么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 是什么? 一、破产...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范本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范本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 ?是一种常见的购销合同,每一种购销合同,其实都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在细节上有所差距。那么,对于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的范本您知道该怎么写吗?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太阳能电池板购销合同 ? 甲方(供货方): ...

·教唆犯的认定是怎样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现实中,虽然有的人自己没有亲自实施犯罪,但也是依法追究其了其刑事责任的,这主要是因为他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我国会被认定为教唆犯,也是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那实践中对教唆犯的认定该怎么进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

·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审的时候,不承认交代罪行,法院在其它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判决。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在拿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上诉。这样,中级法院会启动二审程序。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可能在二审的时候认罪。那么,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现在我们就给您做个介绍。 一、刑事诉讼二审认...

·香港公司在内地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
    香港公司在内地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打破了地域界限,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双赢。在实践中,公司或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都需要按相关的规定缴纳税款。那么香港公司在内地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相关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的我们为您详细介...

·结婚后父母首付房产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结婚后父母首付房产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房产分割时应剔除该部分出资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支付方配偶子女名下,则该部分出...

·主合同无效,补偿协议无效吗
    主合同无效,补偿协议无效吗 一、 主合同的基本情况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

·未成年人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刑法上,未成年人又分成了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阶段,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相同。而其中一部分未成年人是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的,那此时就需要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不过这个未成年人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过期怎么申请赔偿?
    当代社会,工伤认定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一个认定的流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于工伤认定的发生基本上都是为了寻求用人单位的赔偿,实际上可能会发生工伤认定过期的情况,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过期怎么申请赔偿?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交通违章长期未处理怎...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