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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加班,不可拒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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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部分企业总是用订单多任务重为由,要求劳动者,即使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既加大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

  
      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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