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男女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同居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三、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男女未婚同居的,双方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不仅仅是在财产、子女方面,若在同居生活期间产生了债务的话,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但由于此时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因此在对同居债务处理之前需要先对同居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才行。区分清楚哪些是由个人承担的,而哪些又是应该双方共同清偿。
  
  

·虐待罪的处罚有哪些?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

·民事诉讼状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状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状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农民工工伤如何赔偿金额
    农民工工伤如何赔偿金额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 股权最为具有财产性和转让性的特点因此就有成为质押物的功能了,在股权质押中存在着质押率,那么对于质押率您有多少的了解呢?这次就带您来了解一下有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的知识吧。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 现在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主板5折到6折,...

·离婚抚养费可以不给吗?
    夫妻离婚后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抚养费的分配既要公平合理,抚养孩子的一方所营造的环境又要有益于孩子的成长,作为父母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离婚抚养费可以不给吗?如果你存在这样的困惑,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到你。 一、离婚抚养费可以不给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

·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
    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 一、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 有没有土地证不是能不能贷款的决定因素。 如果你的房子是比较新的,是大产权的,那么就是大土地证暂未分割到小户的情况,这样的房子是可以贷款的。 如果你的房子是房改售房,而你手里又没有小土地证,这样的房子是不能贷款的。 根据《中华...

·商标权如何使用,商标权使用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如何使用,商标权使用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是一种智力成果的表现,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是很多人对于商标权的使用还有疑问,比如商标权使用方式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一、商标权使用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

·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有哪些
    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有哪些内容 一项工程质量的好坏决定了以后是否会被允许投入社会使用,如果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定是不能通过质量检测的,保证工程的质量才是对社会的安全的负责,所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就十分重要,那么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有哪些内容呢?详情请见下文。 保证工程质量的组...

·公司商标怎么转让给另一个公司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

·买房子首付交了贷款下不来怎么办
    买房子首付交了贷款下不来怎么办交了首付后,要是贷款没办下来的解决办法如下:1、支付了首付,签订了贷款合同,如果是贷款额度不足,一般则要现金补足的;2、如果是贷款已经通过了审批,房款只是暂时放不下来,那么即使房主再着急,也只有耐心等待放款,不能“一房二卖”,将房子再卖给他人。3、如...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