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典中重要的刑法内容,此次修正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寻衅滋事罪是对原来流氓罪的一个新的定义,里面增加了一些内容,下面做出具体的解释。
  
  一、从《修正案(八)》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为此,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现今我国对寻衅滋事罪只有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为认定寻衅滋事罪带来了难题。本文笔者主要以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之认定为视角,以期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二、认识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概述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其立法背景是目前在我国基层中,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多发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或拉帮结伙中,这些团伙在当地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比如一些社会闲散年轻人经常纠集其他人,在当地横行乡里、以强凌弱,严重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安全,更扰乱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而在原有的寻衅滋事罪条款对行为的实施者和纠结者的适用是一样的,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的判决是很轻的,比如大多数在赔偿的情况下是适用缓刑的,或者虽然纠集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但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使寻衅滋事罪的纠集者与实行者感觉不到刑法的严肃性,并且也会使一般群众没有安全感。
  
  在有的基层派出所对这些行为则直接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了给以行政拘留、治安违法或劳动教养。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加大了对“纠集者”这一主犯的打击力度,目的在于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根据个案可以将各种行为规范的评价为一种类型,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单纯的殴打他人轻微伤以下,一般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多次反复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那么针对这一类行为就值得科处刑法,于是就出现了针对这一类行为从整体上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或者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三、审视《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修正的特点
  
  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来看,此次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幅度并不是很大。但是,通过本次立法修订我们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的完善鲜明地代表着《刑法修正案(八)》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二是立法完善以回应司法实践。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不仅指导刑事司法实践,而且引导刑事立法。在刑事立法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求刑法立法要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求刑法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
  
  根据这一基本要求,《刑法修正案(八)》适应社会新形势的需要,既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注重从严惩治危害民生和社会安全的犯罪,也进一步完善刑法总则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体现刑法的文明和人道。具体到寻衅滋事罪中,我们认为,此次修正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方面,从立法背景看,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体现了从严惩处、从严立法的观念。
  
  其表现在:一是单独规定纠集者的刑罚,相应地提高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将原来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并且增设罚金刑;二是增加了“恐吓他人”的情形,使之成为与追逐、拦截、辱骂相并列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提高法定最高刑,有利于从纵向层面加大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刑罚本身对不法行为人尤其是寻衅滋事犯罪的纠集者的威慑性,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本次修正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定最高刑的情况下实现两罪之间刑事责任的衔接、均衡,进而体现立法机关对作为涉黑犯罪常用犯罪方式的寻衅滋事行为的严厉否定。
  
  对于“恐吓他人”的行为,则是在横向层面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健全刑事立法规范,有利于构筑严密的刑事司法网络。依照原有刑法规范,与相类似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如追逐、辱骂、拦截等行为相比,如果没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并侵害特定的法益,如财产权等,即使被害人受到行为人的严厉恐吓并被迫实施或者不能实施一定的行为,因为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公众安宁的危害行为并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疏漏了犯罪的发生。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恐吓他人是涉黑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所经常使用的手段,因此,将其明文规定作为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宁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从条文的具体设计上看,此次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也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从宽理念,即坚持对不同犯罪人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的规定,只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由于寻衅滋事行为通常会有多人参与,尤其是在涉黑犯罪中,多人多次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然而,由于刑法典293条的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为单一,不能有效地反映组织者、纠集者和普通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的区别,因此,在未能充分惩治组织者的同时,有可能给普通参加者造成相对过重的刑事责任。而在此次修正以后,对于不同作用的行为人进行了区别对待,从而保证量刑的规范和协调。
  
  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往往都是团伙中的‘一线实施者’,而组织者、纠集者(一般这些人本身就是黑社会团伙的主犯)却很少适用寻衅滋事罪,即使适用寻衅滋事罪,在量刑上也很难与具体实施者呈现出差别,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打击犯罪,震慑不法分子,也与我们强调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从上述“一严一宽”的修法内容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助于将严重地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进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
  
  (二)丰富行为类型,凸显本罪重要特征
  
  通常认为,寻求精神刺激和填补精神空白是寻 衅滋事罪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修正,不但丰富了该罪的行为类型,而且使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这一特征更加明显。这里所指的丰富行为类型就是指《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所增加的“恐吓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两个新问题:一是该罪没有将“恐吓”行为纳人其中;二是法定最高刑略低,对寻衅滋事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缓刑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从两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原有规定进行了立法完善,即增加了恐吓行为,对多次纠集他人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
  
  上述归纳了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依据,犯罪特征、行为类型做出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新的定罪依据有了新的认识。本次刑法修正案有着重要意义,将寻衅滋事罪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详细的规定,使法律工作者能够明确的确定认定的界限,让有法可以变得更明了。
  
  

·郑州离婚房产怎么过户?
    由于近年来离婚率的正在不断上升,而财产分割也随之成为双方纠纷的焦点,一旦离婚后财产分割要显得合情合理。那么郑州离婚房产怎么过户的?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办理流程中有哪些要点?下面我们来为你解答。 一、离婚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郑州离婚房产过户流程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

·广东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广东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建筑公司的工程建设质量过硬,不仅代表着这一公司的服务好,同时,它的商业信誉也会提高,由此会带来巨大的规模效益以及提高在此行业的竞争力。所以来说质量要求的提高是全方位都关注的事情了,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管理条例。我们为您介绍广东工程...

·组织参与传销拉几个人可以判刑
    一、如果是传销受害者要拘留吗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

·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
    高空坠物的危害我们都知道,但是还有很多人对高空坠物所带来的危害并不在意,以为自己不会遇到,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高空坠物是很经常能发生的,如果是比较幸运,高空坠物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后果,关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民法典》(自...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全民创业创新的政策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国内成功营造出了一个各类公司闪亮登场、各种创业者各显神通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于新公司设立的要求、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力度的精简和调整,那么,新公...

·债务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抗辩权随之移转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二、债务转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

·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
    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

·亲戚耍赖欠钱不还怎么办
    亲戚耍赖欠钱不还怎么办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确定对方确实不想还的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例如借条、欠条、转账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如果对方还是不愿意还钱,可以持上述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判决下来后,对方仍然不还钱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对方还是不愿意...

·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工程质量标准。但是有些人并不按照标准实施,甚至出现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降低质量标准是违反规定和法律的,严重的也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法律对于这样的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也是会处罚,具体怎么处罚降低工...

·深圳工厂倒闭老板跑路员工如何赔偿?
    深圳工厂倒闭老板跑路员工如何赔偿? 一、深圳工厂倒闭老板跑路员工如何赔偿 工厂倒闭,也就是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工厂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