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

    

·奸淫未成年少女要怎样定罪
    奸淫未成年少女定罪如下:如果奸淫的未成年少女不满十四周岁,那么就成立奸淫幼女罪,已满十四周岁,就触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即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现在,奸淫幼女...

·二手房交易中有什么风险
    不管是进行新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东西都是很多的。而在交易的时候,也会产生一些风险,要是不小心处理,同样也是会损害当事人利益。那实践中,二手房交易中有什么风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交易中有什么风险 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的增...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

·在生活当中,对于许多个体工商户来说,在经营自己的生意的时候,
    在生活当中,对于许多个体工商户来说,在经营自己的生意的时候,通常情况下的商铺都是出租得来的。但是对于有条件的人来说,有可能会对商铺进行购买,购买这里的商铺理论上来说就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了,但是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如果没有产权,是不利于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买商铺...

·德州袁桥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德州袁桥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

·企业动迁厂房补偿标准和动迁流程是什么?
    企业动迁厂房补偿标准和动迁流程是什么?只要您的企业是在国家的土地上的,一旦国家政府因为想要扩建道路或者整修市容就会将这个地方的土地给征用和动迁了,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我们有义务去配合,但是自身的利益也是不能让步的,就算是政府也要按照企业动迁厂房补偿标准和动迁流程才可以。动迁补偿标准...

·死刑犯拒不签字应当如何处理?
    死刑犯拒不签字应当如何处理?死刑犯拒不签字的处理方式是告知其中利害关系,要求死刑办签字,实在不签字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之下也不需要进行特定处理。关押死刑犯的监狱的规定是如果将会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那么他一般情况下是不在监狱来进行服刑的,都是在当地的公安局的看守所来进行一个暂时的关押...

·交通违章怎么扣分,具体有哪些扣分情况
    交通违章怎么扣分,具体有哪些扣分情况 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驾驶者一定不要有违章行为,不然的话就会收到相应的处罚,这里的处罚就包括了扣分、罚款等等。那具体来说,交通违章怎么扣分呢?分为了哪些情况?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一次记12分的处罚情形 1、驾驶与准驾...

·强迫写借条敲诈勒索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强迫写借条敲诈勒索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强迫写借条敲诈勒索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肇事逃逸不犯罪多少分?
    肇事逃逸不犯罪多少分? 肇事逃逸不犯罪多少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