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一、发起设立
  
  (一)什么是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股的金额是多少。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多少股份,并且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应当等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如果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生的全部股份,应当改变所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或者以募集方式设立,如果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大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则应当改变所确定的资本总额,使之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相一致。
  
  2、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就应当缴纳他所认购股份的全部金额。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任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至少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同意,方为有效。
  
  4、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以登记注册。
  
  5、公告。
  
  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二、募集设立
  
  (一)什么是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
  
  发起人在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及股份总数后,应当承诺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购买的股份数额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
  
  在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代销,由社会公众认股。
  
  3、缴纳股款;
  
  发起人及社会公众认购股份后,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其他认股人,在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股款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
  
  4、举行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告。
  
  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以上就是两种主要的公司设立方式,可以看出,发起设立在程序上比较简单,而募集设立由于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所以在法律上也有相对较为严格的程序,在我国大多企业采用发起设立,而在国外,募集设立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
  
  

·对于房屋租赁的合同
    对于房屋租赁的合同,按照《民法典》里面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最长不能超过20年,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也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会有到期的时候,此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进行续签。那要是租房合同到期房东不续签怎么办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合同解除,租客从房屋里面搬出去。房屋租赁...

·疫情期间工资还有吗怎么办
    在疫情期间工资还有吗疫情期间需要发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通常都是有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的。但事故的处理也是规定了时限的,如果任由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话,则就有可能无法及时的处理事故,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那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我国法律上面是怎么规定的?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怎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义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就车、物损失而言,这是指事故直接损失的全部内容,
而不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
2...

·法院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裁判
    法院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

·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
    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法律中规定职务侵占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里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毕竟此时要求是利用职权侵占公司的财物,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身份,自然不能认定构成此罪。那在量刑处罚的时候,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职务侵占...

·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有些刑事案件的罪犯,在宣判之前是先行被羁押了的,此时虽然不属于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宣判之后,有的人就有疑问了,此时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先行...

·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也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时代的变化,不断的在进行着更新。现如今我国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再审程序,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很大幅度的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但是刑事案件再审也是需要符合国家规定才可以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

·四川误工费标准是多少
    四川误工费标准是多少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

·房子离婚财产新政策
    房子离婚财产新政策2015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