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法抗诉的提起条件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民事诉讼法抗诉的提起条件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法抗诉的提起条件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民事诉讼法抗诉的提起条件有哪些?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某项判决结果存在错误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也就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抗诉权利,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依然很多人不清楚,民事诉讼法抗诉的提起条件有哪些?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民事抗诉的范围
  
  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1、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
  
  2、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
  
  3、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未提出上诉的,不可以提起抗诉。以此督促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法院处理纠纷,只有穷尽法院处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
  
  4、对法院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虽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对上述生效裁定,检察院不予抗诉。
  
  二、民事抗诉的提起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条件。经过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细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新的证据是指: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未予质证、认证,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也即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如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综合上述内容可看出,民事诉讼法抗诉的范围不包括纯人身关系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而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法律中对于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符合以上十三种情形中任意一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社保局不认定为工伤的怎么处理
    社保局不认定为工伤的怎么处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

·消费者在营业场所受到伤害,该由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

·一、增加抚养费被告不接受怎么办?
    一、增加抚养费被告不接受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通知其工作单位从其工资里面划扣,情节严重的,可以司法拘留。 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

·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一、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未成年犯罪相关法律的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未成年犯罪相关法律的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未成年犯罪相关法律的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什么是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有哪些必须注意的事项?
    它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 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但是必须注意: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

·高空坠物台风车险怎么理赔?
    在降雨量多的夏季往往会伴随着狂风。近些年在南方频繁有台风刮过。无论是台风天鸽亦或台风鹦鹉都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而我国高楼林立的建筑结构也因为台风不在显得那么时尚,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由于车险是强制险,但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灾害的时候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尤...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时效是多久
    看具体情况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

·和别的女人生孩子算重婚吗?
    和别的女人生孩子算重婚吗?不能够算是重婚罪,具体依据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