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职工维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伤职工维权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职工维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该通过下面的步骤确认工伤维权

     第一步:根据损害情况,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致损原因不同,维权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工伤的,工伤职工既可以以该侵权的第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遭受工伤的职工并不能因此获得双倍赔偿,双倍赔偿有悖公平原则,工伤职工要么起诉第三人,要么依据以下步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只能择其一;另一种是职工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工伤的,则工伤职工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维权,不能直接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工伤职工遭受工伤后,应当首先根据自身情况,对照以上两种情形,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这尤为重要。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直接决定了工伤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一步不可逾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第一顺序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才能作为第二顺序申请主体,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广大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应当积极和用人单位沟通,争取用人单位及早申请工伤认定。遇到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也不用着急,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30日后,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用人单位也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工伤职工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处理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若工伤职工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工伤认定问题。

      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因公致残的工伤职工,欲取得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工伤职工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认为工伤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也可以不作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后,直接申请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工伤伤害的,可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停工留薪和护理费等工伤医疗待遇;因公致残的,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工伤伤残待遇。此外,因公死亡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还可以依据其他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工伤职工对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而言,经过上述四步,绝大部分的工伤职工能都实现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有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在申请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遭拒。此时,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为被告,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还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垫付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总之,工伤职工维权环节较多,专业性较强,但只要按照上述五个步骤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定能在工伤事故维权之路上披荆斩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是包括哪些
    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是包括哪些 一、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是包括哪些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在我国,如果想要使用国家的土地话是应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并不是你想怎么使用土地就怎么使用土地的,还应该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规划进行建设的,如果违反了规划,严重的话是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类...

·刑事诉讼法关于轻伤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轻伤的概念,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出现较为频繁,职员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之后,若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是需要进行轻伤工伤认定。为了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规范中也对轻伤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轻伤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轻伤的...

·一方在离婚财产转移取出现金时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一方在离婚财产转移取出现金时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在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婚姻时效也越来越短,往往是结婚不久就离婚。夫妻两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势必要进行财产分割,最好的方法是双方坐下来协商,财产分割问题。假如有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离婚财产转移取出现金,另一方该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有什么联系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有什么联系影响? 一、劳动争议时效定义及规定 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引发的争议,是否有时效限制,实践中一直看法不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

·重庆市小孩抚养费怎么付?
    重庆市小孩抚养费怎么付? 离婚子女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1、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

·什么是离婚过错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 简述一下: 1、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

·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所以,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诉讼时效。但是还是很多人对这一方不了解,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酒驾撞车怎么处理?酒驾处罚最新标准是什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已经成为了众多人脱口而出的话语。究其原因是近几年因酒驾发生的事故比比皆是。那么酒驾撞车怎么处理?的律师在文中将为您具体介绍酒驾撞车处理的具体流程以及最新的酒驾处罚的最新标准。 一、酒驾撞车怎么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工程质保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
    工程质保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随着建筑行业的繁荣发展,其相关纠纷也不断涌现。在实际生活中,在一项工程开始前或结束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往往需要在合同中对各个具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质保期限规定不同的期限,是以保障建设单位的实际经济利益。下面一起看看工程质保期限的相关内容吧。 一、建设工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