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须知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须知
您的位置:首页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须知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须知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一般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其在纳税义务的确定、税款金额的计算、申报缴纳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需要注意以下的事项:
  
  一、境外注册企业转让股权不能等同于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不能一看到境外注册企业转让股权,就以为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因为境外注册企业未必是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除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还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居民企业也可能在境外注册。
  
  二、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可能会按转让居民企业股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三、转让股权与转让股票所得税处理有别
  
  国税函[2009]698号等文件主要针对的是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得。对转让股票所得,一般可以参照中国(或内地)与他国(或地区)签订的协定(或安排)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转让股权所得不扣除税后留存收益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五、按首次投资的外币币种计算
  
  转让价和成本价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如非居民向境内投资或转让股权时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价的,应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六、应按扣缴日的汇率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上述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股权成本价按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的币种,但对股权转让价,却未明确以什么时间的汇率来换算。
  
  接上例,假设2013年6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 6.1353.C企业于6月6日履行扣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义务,假设6月6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 6.1737,那么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按哪日的汇率换算呢?
  
  政策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据政策1可知,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或到期应支付转让款的当日,而代扣之日起七日内为税款申报缴纳的时间;据政策2可知,申报时应按扣缴当日汇率中间价计算所得额。案例中股权转让价为6800/6.1353=1108.34(万美元),转让所得=1108.34-1000=108.34(万美元),换算为108.34×6.1353=664.6984(万元人民币)。
  
  七、股权转让所得税以源泉扣缴为主和自行申报为辅
  
  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八、存在关联交易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八点都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值得您注意的一点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税收征管的一个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依然是税源信息的来源。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一、工作五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工作五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

·确认不是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要到公司入职需要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所以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很重要的。确认不是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劳动法丧假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休假是职工享受的基本劳动保障,在法定假期方面,职工享有年假、法定节假日、产假等。另外,职工办理婚丧嫁娶事情的时候,还可以请婚假和丧假。职工家里亲人去世,职工回去参加葬礼是人之常情,关于丧假,劳动法及有关法律都有规定。那么劳动法丧假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资料给您做个...

·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
    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如果是小型交通事故,本人不去事故科解决,时间长了,事故科也会不闻不问,但是,现在的机动车都是要年检的,年检的时...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规范要求有哪些?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规范要求有哪些?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规范要求有照片要清晰;要体现现场的地理位置、现场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拍摄现场局部照片时,宜围绕现场重要局部,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关键的物件要重点拍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可分为:方位照相、概览照相 、局部照相、元素照相、细目照...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关系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普遍关系,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中。在劳动关系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通过签订劳动协议的方式相联系,当发生雇佣者想解除与其被雇佣者劳动关系的情况时,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达到。那么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 任何公司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公司的权利,法人对于公司是至关重要的,你在很多场合的时候我校法定代表人来进行主持,在进行处理很多项目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来签名,法人的权利还是比较多,那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

·我国公司债券在哪交易?
    我国公司债券在哪交易? 一、我国公司债券在哪交易 三个:银行间;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银行柜台市场。 具体如下: 场外市场: .银行间市场。 主要是我国各类型银行相互之间的债券交易市场,可以有效的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流通和供应量。 一般政府主体发行或者批准发行的国...

·房屋价格上涨,卖家反悔,法院能否判决继续履行?
    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有一个正确的导向,这就是要使合法有效的合同继续履行,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及合同的稳定性,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2. 法院对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判决合同解除。 3.第一,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比如,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了...

·投诉企业拖欠货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投诉企业拖欠货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投诉企业拖欠货款需要注意什么?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