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
您的位置:首页  »  
 

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继承公民遗产的时候,要是公民生前还有债务的话,此时继承人也是要对债务进行继承的,因此广义的遗产应该就是包括了债务的。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
  
  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二、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要注意什么?
  
  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①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②因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此时很容易因为遗产的继承而产生纠纷。不少继承人都想要只继承遗产中的财产,对遗产中的债务就不愿意继承了。实际上,在继承遗产债务的之前,最好也先了解清楚究竟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即使日后遇到了什么纠纷,当事人也知道如何处理纠纷才是对自己合法权益最大的维护。而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我们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问题。
  
  

·现在还有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证的种类有哪些?
    现在还有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证的种类有哪些?一、现在还有土地使用证吗?城市房屋是房地合一的,仅有房产证;农村房屋只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因此,有没有土地使用证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二、土地使用证的而过的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征地补偿款鱼塘标准是多少?
    江苏征地补偿款鱼塘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地处我国长江流域,河流密集,很多农民都在自家土地上修建了鱼塘。当政府因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会对农民发放一笔补偿款。具体能够拿到的钱数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事情。那么江苏征地补偿款鱼塘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否自动解除?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否自动解除?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动解除合同;2、合同到期如果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自动解除;3、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

·刑事案件再审开庭审理情况
    刑事案件再审开庭审理情况: 人民法Y审理下列再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Y依照审P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处罚的; ...

·父子间赠与能否对抗债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院径行认定无效。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其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的要件,自然、确定和当然的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

·律师关于专利侵权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关于专利侵权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一、洽谈客户 1、与客户洽谈前的准备。 主要收集客户基本情况信息;了解涉案侵权人基本情况,涉案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信息;明确洽谈目标,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收集与洽谈主题有关的案例、法规、学者观点等资料;确定洽谈策略和思路,分析客户...

·工伤认定时间超期怎么办 谁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不同的主体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具体的时限规定不一样,但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才行。那要是出现了工伤认定时间超期怎么办呢?可能有的人真的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时间超期怎么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房地产法律纠纷及处理方案
    常见的房地产法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房地产权利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如典当、抵押、商品房预售、 租赁、在建项目的转让这一类的法律纠纷,在法律关系上既有债的关系,也有物权的关系。 (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纠纷。 如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有继租权。...

·劳动合同付违约金是怎么支付的?
    劳动合同付违约金是怎么支付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一、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撤销权人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存在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问题,而这一般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他人不得干涉。《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撤销权与变更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