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有哪些?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较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低价,协议出让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以上就是我国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内容。国有土地出让,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来有往,方为长久,所以,国家出让土地就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费用也不是随意收取,而是具有一定规定和标准的。如果您以后有相关的事情涉及这方面,我们就可以按本文涉及的标准来做。
  
  
  

·交通纠纷的误工费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交通纠纷的误工费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

·一、交通事故人伤需要开庭几次?
    一、交通事故人伤需要开庭几次?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只开一次庭,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但无论如何法院都会控制开庭的次数,每个案件都会在庭审前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审理完毕。类似...

·朋友被拘留了不知道拘留在哪里怎么办?
    朋友被拘留了不知道拘留在哪里怎么办?可以询问一下朋友的家人,或者是询问当地的办案人员。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法律都要求执行机关及时通知家属。在通知书上,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性质或涉嫌的罪名,以及关押在何处的信息是十分明确的。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一、交通事故后私了赔偿分歧大可以报案吗?
    一、交通事故后私了赔偿分歧大可以报案吗?可以进行报案的,交管部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处理:第一种途径是推定事故责任。推定事故责任是说公安交管部门在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时,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或者因其他原因...

·怎样去法院起诉离婚手续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中,严格的来说夫妻双方还要走过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是纵观现如今的婚姻关系,在结婚以后,总是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坏的结果就是离婚,结束双方的夫妻关系。不管是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都是有一个过程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怎样去法院起诉离婚手续是什么...

·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那些?
    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那些?合同履行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生活中,我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合同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也得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合同履行时涉及到了一个问题,我们所遵循的一般准则是什么?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那些?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退还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

·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举证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那在实际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举证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第一...

·离婚调解书是否等于离婚证
    诉讼离婚中,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而一旦调解离婚那么就需要作出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是由法院和夫妻共同签署的文件。很多人认为,离婚调解书不是离婚判决书,因此不能当作离婚证使用。那么离婚调解书是否等于离婚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离婚调解书?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

·怎么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
    一、怎么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