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您的位置:首页  »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对于您想了解的合同的撤销权其实就是说的可以有权撤销合同的权利,至于撤销使用权人如果因为合同中内容欠缺了具有生效的要件,而享有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撤销就是撤销已成立的合同权利。那么我们对于这个行使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行使权力的条件是如何规定。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
  在可撤销合同中,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之一,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况,只有满足要求的合同才是可撤销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是可撤销合同之一,但当事人申请变更的,法院只能变更而不能撤销。撤销权人应该是申请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指对合同有重大误解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当事人。
   撤销权人行使权力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作为一个债务人使用非常不合理的的低价转让这个财产财务,造成了债权人的严重损害,而且受让人还是知道该情形的话,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个行为。因此,我们对于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综上所诉回复是肯定的了,但是也不是每个签订人或者随时都是能够行使这个权力的,必须要在以上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的,希望您对的回复还满意。
  
  
  

·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对于很多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分割共同财产都是很重要的,但此时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可能涉及到的分割方式不太一样。那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呢?不管是对哪一方来讲,这都是很重要的,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医患纠纷申诉材料该怎么写?
     病人在治疗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或者医院不仅没有治好自己还用错误的方式加重了病情,此时病人必定会产生不满的情绪而要求医院赔偿或者直接到医院用极端的方式造成了医院纠纷,其实除此之外病人还可以通过申诉来追究医院的责任。那么, 医患纠纷申诉材料该怎么写? 一、医患纠纷申...

·离婚抚养费上海支付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离婚抚养费上海支付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

·取保候审时间到了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时间到了该怎么办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这也有时间限制,法律中规定取保候审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那实践中取保候审时间到了该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取保候审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没有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没有规定劳动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劳动合同一直都会有效。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劳动者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但用人单位却不与他签订该合同。那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将在下文中回...

·在购买新商品房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而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
    在购买新商品房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而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会遇到对应纠纷的,由于二手房与新商品房的情况不同,那么实际在处理纠纷之前,就要清楚的知道二手房会遇到哪些纠纷,然后才能有解决对策。 一、买二手房会遇到哪些纠纷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下: (一)阴阳合同导致履行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

·夫妻在离婚后赌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后赌债务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面借钱或欠债的,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外面负有债务的,但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俩种情况另一方在离婚时都不负有偿还义务。而且据你的情况,你的夫(妻)在外欠有赌债,肯定不是为你们共同...

·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
    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一般认...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架构有哪几种?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架构有哪几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包括哪几种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