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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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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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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中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情况发生,从而避免“烂尾楼”的出现。因此,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售房者法定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的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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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行为的定性上,应注意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中,处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处分权不属于自己的物进行处分;而在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是以他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因此,应以出卖人是否以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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