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合同的解除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权?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债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一种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只有违约行为实际上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该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以致于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候,违约方的解除行为才会获得支持。

   合同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根本违约的情形予以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2、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以通知解除合同。 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
    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行为。在实践中,有一些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向他人高息借款而导致他人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也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那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量刑?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

·离婚后男宝宝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夫妻在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此时并不会考虑到子女的性别,不过需要结合子女的年龄对抚养权作出处理。那其中夫妻离婚后男宝宝抚养权一般是会判给哪一方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后男宝宝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

·取保候审是多长时间到期的?
    取保候审是多长时间到期的?一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

·残疾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离婚以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正式破裂,但是如果能够好聚好散的话,这对于多数离婚的夫妻来说,也是比较好的一种结果。不管怎样,夫妻离婚就必然涉及到财产分割,实际上法院在处理残疾人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的时候和普通人离婚的财产分配是有所出入的。 一、残疾人离婚...

·年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年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一)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劳动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由于劳动者的法律知识薄弱,很多雇佣单位利用霸王条款给予劳动者不公平的劳动待遇。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夺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第一,根据《中华...

·工伤鉴定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尽管说员工遇到工伤以后,不管是工伤认定还是工伤鉴定,都是一个比较繁琐的过程。但是无论如何,为了自己能够得到比较合理的赔偿,劳动者本身必须进行工伤鉴定,按照工伤鉴定的结果来对用人单位进行索赔。下文中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鉴定等...

·中小企业融资特征是什么?
    鉴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以及经济上的自由,当今的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运营方式以及发展规模上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一定的差别,融资方面也存在着差异。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特征是什么该问题在下文中就展开了分析说明。 中小企业融资特征是什么? 尽管目前我国社会资金相对充裕,但无...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