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
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企业应制定合理科学的商业秘密战略,如何选择商业秘密形式,还是专利形式?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方式选择商业秘密和专利这两种知识产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二者的不同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权利客体不同。商业秘密根据客体的不同,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类;专利的客体是发明创造本身,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第二,权利主体的可能数量不同。 同一商业秘密可能有多个主体同时存在,只要该主体是合法地获取商业秘密,就可以合法地享有和他人内容相同的商业秘密权;专利则只能由特定而唯一的主体独 占,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第三,权利本身的性质有差异。商业秘密是在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情况下主要通过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来维护的相对的、事 实上的竞争性权利。专利则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在法律生效地域范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第四,获得权利的方式不同。商业秘 密是符合构成要件的技术或经营信息自然产生的权利;专利则要由特定主体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实质性要件的才授予独占权。第五,权利 的保护期不一致。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主体 采取的保密措施、该秘密本身的新颖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等而各不相同。第六,在受到侵权后,权利能否恢复不同。商业秘密如果被非法的泄露而导致公开后, 该商业秘密就无法继续存在了;专利被侵权后,权利本身仍然存在。

    除了若干差异以外,商业秘密与专利也有一定的联系。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如果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不属于不 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权利主体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经过审查,授予专利权后技术秘密就转化为专利。但是这种转化是单向、不可逆的,即专 利无法转化为商业秘密。

    企业在把握商业秘密与专利关系的基础上,应根据技术秘密本身的性质、市场应用的前景、所属专业领域的现有技术水平及发展预测、企业保密的能力和措施等因素,决定采取具体的方式拥有知识产权。

·起诉离婚律师费用是多少
    起诉离婚说的简单点其实就是打离婚官司,一般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就离婚需要处理的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需要进行起诉离婚。而这个过程中有的人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会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律师提供了法律帮助肯定要收取费用,那这个起诉离婚律师费用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

·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罪判多少年
    一、入室盗窃罪判多少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

·工伤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
    工伤的鉴定对于工伤赔付额度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受害者在受伤之后非常关注关于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为了保证事件的真实性,公平公正的来进行工伤赔偿。但是有的受害者拖延不申请认定,最终有可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造成很多损失。那工伤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

·检察院不批捕后又被批捕刑拘是否可行
    检察院不批捕后又被批捕刑拘是否可行 取保结束后,只要不是故意在取保的12个月内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逮捕的,而你在看守所的10天就是刑事拘留也就是你说的刑拘,之后刑警队会将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公诉科,公诉科会审查案件的证据等材料,达到起诉的标准时候就会将案件连同自己写的起诉...

·离婚户口没迁有补偿吗?
    离婚户口没迁有补偿吗?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

·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

·行政拘留中止条件是怎样的
    行政拘留中止条件是怎样的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时候或者收拘后有4种情形,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2、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4、被拘留人因...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消灭吗?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消灭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又向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