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法共有人的含义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承包方应该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发包方应该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有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流转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自己作为转包合同的一方,承包的土地可以转包给他人经营。只要自己还属于该村集体成员,仍然可以承包村集体土地,只要自己承担村集体义务,就应当享受村上的福利权证是以家庭户代表为主体的,其前置要件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也是以家庭户代表签的。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如果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的有关问题可以按照上文中的规定进行。建议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先签订有关协议。这样如果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纠纷的话可以及时的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时间上的损失。
  
  
  

·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主流当中都包括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可是单纯的针对单位犯罪的这一领域来说,将单位犯罪又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跟不纯正单位犯罪这两种,当中主要是根据法人资格,具体的犯罪情节等这些因素来考量的。单位犯罪的复杂课题我们暂且不研究,今天给您普及的法律常识主要是在我国单位犯罪...

·水管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水管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水管购销合同范本 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陕西冠美达工贸有限公司供货一事,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乙方为一家具有本合同中所述货物销售法定 资质的企业法人,乙方拟向甲方供应本合同第一条中...

·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
    私生子也就是我们说的非婚生子女,很多人认为私生子是见不得光的,而在父母去世的时候,也就不能实际的分得相应的家产。那从法律角度来讲,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私生子可以分家产吗?这得首先看看“家产”是什么意思。所谓的“家产”,就是家里的财产,...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

·离婚后12岁女儿谁抚养
    离婚后12岁女儿谁抚养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是必争的问题,那么想要了解离婚后12岁女儿谁抚养这类问题,我们先明白对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时候,法律也会根据子女的实际年龄不同,处理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决定权 由于十周...

·拒执罪后怀孕了还需要继续执行吗?
    拒执罪后怀孕了还需要继续执行吗? 妊娠期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等到哺乳期结束以后在进行执行; 拒执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会不利
    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会不利?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会对本人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公民有提出离婚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多长时间有效?
    只要牵扯到了抚养权的的问题,一般夫妻双方都已经离婚了,对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国家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夫妻双方私下调解,另一种是诉讼上法院庭解,抚养权一般都会判给有能力的一方,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多长时间有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 离...

·劳动者在应聘用人单位的某一职位时,如果单位最终决定聘用劳动者
    劳动者在应聘用人单位的某一职位时,如果单位最终决定聘用劳动者为单位员工,并确定了员工的岗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单位能否随意变动员工的岗位?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就来为您解答。 一、单位能否随意变动员工的岗位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

·醉驾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醉驾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