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自从我国出台酒驾的严规之后,大家都认识到了酒驾和醉驾的严重后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自从我国出台酒驾的严规之后,大家都认识到了酒驾和醉驾的严重后
您的位置:首页  »  
 

自从我国出台酒驾的严规之后,大家都认识到了酒驾和醉驾的严重后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自从我国出台酒驾的严规之后,您都认识到了酒驾和醉驾的严重后果和严厉的惩罚,但还是有些人不尊重交通法规,报着侥幸的心理去酒驾醉驾,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醉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标准,希望人们珍惜生命,远离酒驾醉驾,也希望对广大司机朋友有所帮助。
  
  
  一、酒驾和醉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有哪些?
  
  酒驾交通事故,一般是负全责。酒驾出现交通事故后,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其他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酒驾方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处罚。 具体的责任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醉酒驾驶的现象在现在的道路交通上都是很常见的现象。为了进一步的规范醉酒驾驶,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形式以及处罚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酒驾标准、醉驾标准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三、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处罚标准
  
  酒驾处罚,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处罚标准
  
  醉驾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开始实施的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行为有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更好地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交通安全法对醉驾做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关于醉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看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里如没有其他违法的行为,本次醉驾驾驶人就属全责并且吊销驾照,我国对酒驾醉驾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的,并且我国交通部门也做了各方面宣传,提高广大司机的杜绝酒驾的意识,这样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合同法定解除后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合同法定解除后违约金标准是多少?合同法定解除后违约金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标的30%,则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如果超过30%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对方违约合同需要通知解除吗
    对方违约合同需要通知解除吗?对方违约解除合同也需要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

·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是什么
    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是什么? 各省、市、自治区标准略有不同,但大体差不多,具体咨询所在社保部门。比如河南省,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具体标准、对象和支付渠道如下: 1、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一般规定 1、 征用土地方案由宜宾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明确入股土地的具体位置,它的的用途(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还是房屋租赁等)。以及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价为多少股或者折合金额是多少。同样还需要列明入股土地详细情况表,内容包括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承包合同编号等信息。 ...

·借钱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
    借钱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在借款活动中,我们之所以会写借钱合同,也不过是希望它能发挥它的法律效力,约束对方的行为,而就内容来说,借钱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那么,借钱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呢?换句话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一、借钱合同...

·被恶意拖欠货款法律该如何救济解决?
    被恶意拖欠货款法律该如何救济解决? 一、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 1、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 3、未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期...

·电子合同附随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电子合同附随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被诈骗40万对方名下没有财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被诈骗40万对方名下没有财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只要达到了立案的标准肯定是会被刑事处罚的;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很多人本来想买一套心仪的楼房,但结果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不想继续购买。但是,购房合同已经签订了,如果解除合同的话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现在,就让我们来为您分析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