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号与商标权利的冲突?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号与商标权利的冲突?
您的位置:首页  »  
 

商号与商标权利的冲突?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由于商号与商标的分别立法,致使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很容易导致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市场的效率。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解决两权冲突有下列两种途径:

  

    (一)驰名商标上的保护

    对于商号与商标,驰名商标的规定突破了现行的分别立法体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商号领域。

   对于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均给予较一般商标权为优的保护。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 。

  

     依据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权利保护,有很多限制:

    1、欲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要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办法,只有符合该规定规定的条件,一个商标才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此外,依据该规定,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其他部门均无权认定。

    2、《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对〈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给予的解释是,"一、'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其中'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是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时,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般说来,将驰名商标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使用,应判定为可能引起误认;在判定将驰名商标作为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使用是否'可能引起公众误认时'则应考虑驰名商标的独创性及驰名程度等因素。

   关于'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中'两年内'的时间界定问题,应自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对驰名商标认定前已经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驰名商标认定后,其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在商标局的答复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区分是否属于同一行业,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不属同一行业,则认定引起误认的可能性就笑。这样做,实际上限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在现代社会,行业交叉越来越广泛,一家实力雄厚的企业涉足不同的行业已司空见惯。如海尔涉足家电和电脑业,春兰涉足家电和摩托车制造,而一些日本、韩国公司如三菱、松下、现代、乐喜几乎是全能型的企业。因此,以行业为标准区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不合时宜的。

  

   协调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可以通过现有法律的解释来进行:

    1、《商标法》上的一般条款。《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于这一项规定,可以做补充的解释,即可以将以商号形式侵犯商标权的形态包括在内。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企业名称登记禁止条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这项规定与《商标法》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互相参酌,可以解释成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登记将不再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

    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

  

    通过对《商标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弹性条款的解释解决两权冲突的问题, 律师认为,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扩大保护的原则。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中的缺陷,对商标与商号的保护均较弱。为使真正地应该享受利益的人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应该借助法律中的一般条款予以扩大解释,对商标与商号予以扩大的保护。

    2、权利在先原则。权利在先原则是指:将商标注册在先作为商号登记和使用的禁止条件;将商号登记在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禁止条件。

    3、禁止欺诈与误导原则。禁止欺诈与误导原则是指:在商标及商号注册、登记和使用中,当事人不得欺骗或者误导公众。商标及商号注册、登记及使用中如有上述情况,则任何人可以申请主管机关不予核准或予以撤销。

·工地临时工骨折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上,临时工大量存在,他们往往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过去劳动的,不是建筑单位的正式工。当他们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否得到赔偿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劳动法规定,临时工也享有和正式工一样的待遇,包括工伤保险。那么工地临时工骨折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简单给您讲一讲。工地临时工骨折...

·精神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精神损失国家赔偿的标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

·家庭暴力的认证?
    我国现阶段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只是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及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受害方无法以家庭暴力作为独立诉由而直接起诉。 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特别是对身体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

·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吗
    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吗 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关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

·电动车撞行人责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电动车撞行人责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在近几年中,我们国家购买车辆的人数也是越来越多,同时购买电动车的人数也有日益增多,那么也会常发生因为驾驶员不当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电动车撞行人责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因为没有具体的非机动车法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过错的情况进行划分责任,下面就为您...

·申请刑事抗诉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刑事抗诉要什么材料? 申请刑事抗诉要的材料包括申诉书、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等,具体材料如下: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

·二级医疗事故赔偿多少
    二级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二级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在我国缓刑可以去香港吗
    一、在我国缓刑可以去香港吗 按照国内有关法律,缓刑人员,原则上必须在居住的地方,不能够象正常人一样到外地,更不能办理出国手续,除非你得到公安局的特别批准。所以,国内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不会给你办理赴港签注。如果你通过一个旅行社,隐瞒你的问题,他们可以帮你弄证件过香港。但...

·继承权分配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继承权分配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一、继承权分配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

·酒后驾摩托车撞车怎么处罚
    酒后驾摩托车撞车怎么处罚 一、酒后驾车撞人的处罚是怎样的 如果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要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如果私了,要根据对方的户籍性质计算有关赔偿金额。 1、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