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伪劣产品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伪劣产品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伪劣产品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伪劣产品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一、伪劣产品赔偿的标准
  1、 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前提 
  首先,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等其他损害后果为前提,将不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惩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实现,有悖立法初衷。
  其次,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是支付了代价而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回报,已经受到了价款损失,该损失应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只要有了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对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赔偿。
  2、“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在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销售者明知,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食品经营者的此项特殊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再次予以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销售者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以及审验供货商的义务。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处销售者明知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销售者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否则推定其为明知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对工商执法、刑事犯罪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均有规定,但对民事诉讼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由谁鉴定、程序如何,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经济秩序角度出发,该标准应做扩大解释,消费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即推定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其十倍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对抗这一主张,需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伪劣产品赔偿的法律法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关于伪劣产品赔偿的问题,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我们是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另外,对于情节严重的,我们是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
  
  
  

·辛集离婚财产怎么公证?
    ?离婚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其二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当事人一方经常存在虽然与对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始终不实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交付财产的问题。此时就有办理离婚财产公证的必要。下面我们就具体介绍辛集离婚财产怎么公证。 一、是否必须办...

·在我国受贿罪属于刑事案件吗
    生活当中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类型是不一样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也会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审判和对当事人的量刑。因此,对于生活当中的违法犯罪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会区别一下其本质的犯罪类型是属于什么。在下文当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受贿罪属于刑事案件吗? 一、在我国受贿罪属于...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
    对于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可能很多人都无法准确地区分这两个犯罪,不得不说他们之间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但他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那究竟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

·什么情形下单位要支付员工补偿金
    什么情形下单位要支付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公司法人资格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可能也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所以很多人都会觉得法人制度是一种比较架空的、抽象性的概念,可近代和科学的经济发展是需要有相对健全的公司法人制度的。在创办自己的公司法人之前首先要知道公司法人资格取得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就是包括有一定的财产经费,经营的场所和名称以及其他的条件。 ...

·法定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

·2023年离婚需要30天冷静期吗?
    离婚需要30天冷静期吗?新的《民法典》明年初实行后离婚需要30天的冷静期,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

·挂名私募基金有何风险?
    挂名私募基金有何风险?我国管理部门对私募的注册等方面管理的比较严格,需要达到相应的条件才可以,对人员资质方面也有要求,如果出于朋友的求助帮朋友忙等原因在私募那里挂个高管或者证券投资经理等名头但不是真的去工作。那么这种挂名私募基金有何风险呢?为您解答。 一、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

·无证驾驶行政拘留期限
    无证驾驶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但对于它是怎么构成,怎么处罚、是否需要拘留,未必所有人都了解,下面我就来为大家来说说无证驾驶的形成条件还有处罚的具体事项。无证驾驶的形成条件有好几种,一种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在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学校进行驾照考试从而获得的驾驶证;一种是该机动车的驾驶人...

·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
    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 一、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 打债务纠纷官司即进行债务纠纷诉讼。诉讼是解决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且最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到万不得已,相信谁也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但如果有必要,债权人应该如何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1、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