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防卫过当的量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防卫过当的量刑
您的位置:首页  »  
 

防卫过当的量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025-84110110]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指出,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

·借款利息结算计算方式什么 借款利息结算计算方式什么
    借款利息结算计算方式什么 借款利息结算计算方式什么 1、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乘年利率(百分数)乘存期。 2、等额本息法: 计算公式:月还款额=本金乘月利率乘[(1 月利率)^n/[(1 月利率)^n-1] 式中n表示贷款月数,^n表示n次方,如^240,表示240次方(...

·工伤后旧病复发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工伤后旧病复发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一、工伤后旧病复发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1、提出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车子被侵占怎样要回来?
    车子被侵占怎样要回来?车子被侵占可以通过和对方私底下协商,或者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车辆的索回。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51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

·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应怎么理解?
    我国针对劳动者制订了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在工伤认定标准中包括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内如果突发疾病的,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为工伤。那么,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应怎么理解?一起来看看专业人士对此有何说法吧。 一、正确理解“工伤”与...

·对于胚胎能不能继承遗产?
    一、对于胚胎能不能继承遗产? 胚胎中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小指工伤残废属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是多少
    小指工伤残废属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是多少?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

·撤销附义务赠与合同时效是多久
    撤销附义务赠与合同时效是多久?到底能否撤销? 一、撤销附义务赠与合同时效是多久?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到底能否撤销? 一般合同撤销...

·关于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房产证,这是业主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行使所有权,以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根本保障。 国务院颁...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