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转让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股权转让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您的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股权转让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材料
  
  股权转让需要资料:
  
  1、 公司原股东会关于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
  
  必须明确: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包括重新推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 公司章程修正案(涉及股东名称、股权比例的条款)
  
  5、 提供股权转让款交割证明(需通过公司转交)包括
  
  公司向购入方股东出具收到转让款收据
  
  (必须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主管印章或签字)
  
  (2) 出售方向公司出具收到转让款的收条
  
  6、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8、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 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
  
  10、 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股权转让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企业应携带相关的材料,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地点一般为当地的工商部门。
  
  

·员工调岗不去是否可辞退
    员工调岗不去是否可辞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

·泉州芯谷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泉州芯谷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商标行政诉讼审理法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商标行政诉讼审理法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

·手机贷款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手机贷款逾期多久会被起诉一、手机贷款逾期多久会被起诉?每个平台的催款方式不一样,一般逾期半年以上会被起诉。建议尽快偿还欠款,造成严重逾期将面临:二、不还的后果是什么?1、承担高额逾期费用。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其它五花...

·刑期刑满的监外执行要办理什么手续
    刑期刑满的监外执行要办理什么手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

·之前羁押缓刑期限怎么折抵?
    不予折抵缓刑期,但是可以折抵刑期。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上的一种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它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因而,缓刑犯在判处刑罚时确定了相应的缓刑考验期,判决前的羁押期不予折抵缓刑考...

·赡养义务指什么?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赡养义务。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并不是只有儿子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赡养义务指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赡养义务指什么? 赡养义务指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一、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针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非仅凭户籍登记情况进行认定,还须结合双方之间实际的生活状况以及邻居、单位同事对收养关系是否公认等进行综合判断。南京律师解释,主要有按照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n...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应按什么顺序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条的适用,首先要求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