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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入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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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入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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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因而,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强制执行的预备功能。由此,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偿,而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即归属于债务人,然后,再从债务人那里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这就是债权人代位权实行效果上的“入库规则”。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 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其成立需具备以 下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 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 损害。

   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 。

    首先,入库规则是发生在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三角债务关系,其中,债务 人是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次债务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其次,入库规则符合债权平等的要求,严格遵守债权平等原则。各债权人在入库规则下 ,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因代位权人行使权利而使地位弱化或使债权有丧失的危险。

    再次,确立入库规则更能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后获得的财产归入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库,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资力。

   最后,入库规则在债务人、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进行了两次平衡,第一次是限制债务 人自由处分债权的行为,以维护债权;第二次是从全体债权人与代位权人的利益配置出发, 对代位权的实行效果进行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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