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您的位置:首页  »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果要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需要申请的,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一、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二、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自始显失公平,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的村民不能以嗣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据上所述《民法典》未规定嗣后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其只能以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或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对发包方所属的村民以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承包金数额的,可以通过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变更承包金约定条款予以补救,也可以依职权变更承包金合同条款,但必须以原告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自始显失公平为前提。
  如果属于嗣后显失公平,就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因为发包方经验不足,对市场估计不够,而承包方又利用了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使发包方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承包金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确实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可以依职权调整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数额。一般而言,责任田承包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招标承包,不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内容的专业承包就有可能存在自始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关于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田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中,只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可能存在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形。
  (1)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已经民主议定,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发包方约定承包金数额只能依法选择投标人出价高者,没有发包方所属村民集体讨论确定承包金具体数额的余地。
  (2)以专业承包确定的承包金数额一般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协商确定的,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中已确定了约定承包金数额的幅度,发包方村组负责人最后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并没有超过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幅度的,村民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3)如果村组干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承包方案中未涉及到承包金数额的原则性规定,而承包金的具体数额又关涉村民利益,就可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且承包方又未作大量投入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因为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事由。
  以上内容解释了如果发现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失公平,我们应该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而这是需要申请的一个过程,而且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还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如果您还有一些跟土地承包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咱们优秀的律师们,了解到更多详细的法律信息。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照时间是多久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照时间是多久?相信您都知道醉驾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在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中,司机醉驾也占了不小的比例。因此,国家对于醉驾的行为是严厉惩罚的,当事人醉驾的,会被吊销驾照,并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那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照时间是多久?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法律规定团伙盗窃罪判几年
    团伙盗窃的危害是很大的,您也是非常的痛恨团伙盗窃的,很多朋友曾经饱受损失,有的损失还是比较大的。法律对于团伙盗窃罪已经很明确了,对于团伙盗窃罪判几年都是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的。但是具体该怎么判,有想深入了解了的朋友可以随着我们到本文讨论。 一、法律规定团伙盗窃罪判几年 盗窃数额较...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犯罪活动是人的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被人所直接感知。
    2、具体性。我国...

·按照规定市政工程质保金多少
    按照规定市政工程质保金多少钱?众所周知,一项工程的完成往往需要质保金为其保驾护航,以来确保工程按质按量的完成。质保金根据工程的各项成本等差异其金额也有所不同。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质保金也与普通工程有所差异。那么市政工程质保金多少钱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建设工程质...

·酒后驾驶会导致许多安全隐患,酒后驾车怎么处理
    酒后驾驶会导致许多安全隐患,酒后驾车怎么处理在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些交通事故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由于驾驶者喝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酒后驾驶会导致许多安全隐患,酒后驾车又会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酒驾的隐患 1、车...

·对于征地补偿时间是多久?
    对于征地补偿时间是多久?征地办拆迁时国家和政府为了更好的建设城市而做的行动,征地拆迁会给征地补偿的,国家对于征地补偿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征地补偿标准发放到位了,征地拆迁的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政府不能强行征地拆迁,那么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年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国家为了加强对征地开发的管理,也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做出规定目的是让拆迁的相关当事人获得赔偿的标准,以便于做出补偿费的金额。那么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征用...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是怎样的?当有限公司在宣布破产之后会出现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保管、处理和分配等,同时也会成立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很多人在公司破产之后不知道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下面由来为您介绍二者的区别。一、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

·偷税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偷税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怎么认定偷税罪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偷税罪。那具体...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怎样规定的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