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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判决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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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判决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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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原则上具有可让与性。 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的,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而合同法所禁止的债权转让情形分别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本案情形,合同性质与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对债权转让造成任何障碍,关于判决书所确定债权的转让问题,目前亦属于法律无规定或者说规定不明确的阶段,但绝非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在实体法上不应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按此规定,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行为,法院须认可执行主体的变更请求,其本质上还是尊重私法自治的基础,这一规定的缘由、外观及效果均与本案极为相似,在法律规定不甚明了的状况下,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当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形势,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第三条显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湖北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中更是予以明确,《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第(2)项“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从上述实践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经历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到普通受让人、从一手转让到多手转让、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到明确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包含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承受债权的人”这一系列态度变化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是认可已决债权转让的。

   《江苏省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2条即规定,债权人要求将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的,应通知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表明,申请执行人不仅是权利人本人,还可以是权利人的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合并、被撤销后产生的权利承受人以及债权合法转让的承受人。已决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申请执行或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但只要债务人得到通知,其就应该向第三人(受让人)履行义务,若不履行则第三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已决债权的受让人依法律行为继受了债权关系中之权利义务,其自应为原执行名义效力所及。《执行工作规定》详细规定了诸多被执行主体变更及追加的情形,笔者认为,上述的权利人的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以及已决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当然地应属于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之列。关于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在美国,转让已决债权已促成一些新兴行业,而我国台湾地区,转让已决债权在强制执行中已获得程序保障。

·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方式。在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所定的给予其他股东2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可适用《拍卖规定》第十四条,即: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按照《拍卖规定》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

·如何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通知明确,申请执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从而把老赖送进监狱。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什...

·保全的财产是否享有执行优先权?
    《执行规定》中更明确了这一原则,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条中规定的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没有已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但有人提出本条中与担保物权并列的那个优先权应包括财产保全。此处的优先权的...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怎么办?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

·已付购房款未超过50%,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属于该规定第27条中的除外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2.在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虽然未达到总价款的50%,但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

·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的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

·夫妻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
    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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