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您的位置:首页  »  
 

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是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从该法条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债务人才有转移的权利。但由于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人的债务,故债权人与保证人是可以订立债务转移合同的。然而,债务转移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债务,如果债务自始无效或者已经消灭,是不可能进行债务转移的。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
  二、债务转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适用要约——承诺的规则。所以《民法典》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我们对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会和债权人签署债务转让协议,这时已经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债务转移而灭失。当然了,债务转移的前提是有效的债务,否则是不能转移的。
  
  
  

·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每人应该如何承担义务
    1、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耕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

·湖北巴东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巴东征地补偿标准为了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国家会对各地建设做出一定规划,以满足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需要。在土地被征收以前,使用形式都不一样,也许是用来种植,也许土地上有建筑物。对于土地征收,人们最关心的还是是补偿问题。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湖北巴东2017年征地补偿标准...

·民事诉讼立案费用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费用标准是什么?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运用的实体法不相同。各种诉讼法体现的是程序问题,它保障了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是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可以选择救济的一种方法,其次还可以自行调解,选择仲裁等。那么民事诉讼立案费用标准是什么呢?...

·离婚官司自己辩护可以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对于婚姻生活不和的夫妻,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想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不管选择哪一种,都要按照合法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离婚案件,打离婚官司自己辩护可以吗?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概念。辩护是存在于刑事诉...

·如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如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的资料。房屋他项权证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抵押人身份证、抵押人婚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他项权证审批书等。1、填写申请表。一般是抵押人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要求填...

·公司法异地经营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异地经营的规定是什么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地基本上都是在工商局所登记的,有些公司如果发展得比较好的话,也有可能再异地成立分公司,这就涉及到异地经营。公司法异地经营也有着明确的要求,公司只要是异地经营的话,肯定就是涉及到分公司的登记,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话,建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

·坐牢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一、坐牢孩子抚养费怎么办?通常来说在有孩子的夫妻离婚的时候,都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完善的处理才可以进行离婚,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是把孩子判给夫妻的某一方进行抚养另外一方需要定期的给予抚养费。坐牢期间仍然需要给孩子抚养费,通常来说由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给予抚养费。协议离婚的,可以起...

·独生子女父母如何自立遗嘱
    独生子女父母如何自立遗嘱 一、独生子女父母如何自立遗嘱? 自书遗嘱范本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