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我国已经全面开放了二胎,但仍有不少孩子是在政策之外出生的,那么此时还是需要依法对父母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但这个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而北京、天津、江西、青海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肃要求社会抚养费征缴遵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规定,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下为广东、福建、浙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福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3)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4)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3、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8)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相关法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数额上面却没有进行统一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各地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当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才行。以上就是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里面就有一个没收财产的处罚。其中又具体分为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没收个人部分财产。那么现实中,该怎么认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 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江苏启东农村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
    江苏启东农村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 一、江苏启东农村拆迁补偿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是怎样的?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是怎样的? 夫妻之间会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其中就包括了家庭暴力。而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家暴受害者选择忍受,究其原因,是由于对家暴了解不够以及维权意识的淡薄。我国针对家暴制订了反家暴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专业人士作出的反家暴法全文解读,看看反家暴法有哪些亮点吧。 ...

·夫妻离异一方隐秘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哪些?
    夫妻离异一方隐秘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哪些?1、调查银行存款。自己办理或者委托律师办理,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此时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恕我直言,此点很困难,因为离婚前很少有此防范意识,且对自己人过于防范良心不安,也不利于共同生活,家庭团结。)在申请法院调查银...

·多少利息算高利贷 怎么计算高利贷利息
    在我们生活的周边,民间借贷的现象十分的普遍,而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一般都会约定比较高的利息,此时就有可能构成高利贷。那么您知道高利贷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多少利息算高利贷高利贷指的是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法律禁止高利贷,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一、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时间。 1、一般时效 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法...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收养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一)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劳动者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在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公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路。那么我国是把公路分为很多个等级的,例如乡村公路,国家道路等等。那么这些公路的等级是依据什么划分的呢?相信您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