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您的位置:首页  »  
 

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参考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

  1、关于第六工程处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本案所涉合同是2009年3月13日至5月10日期间xxx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的16份买卖合同,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条上加盖的“胜利油田胜利xx公司 xx工程处”印章与吕xx私刻印章一致。吕xx此前以第六工程处的名义与顾xx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2010年9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和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是顾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刘xx2012年4月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7月16日《说明》,都不属于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顾xx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因此顾xx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都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xx私刻 xx工程处、第六工程处印章,以单位购买劳保用品为由,先后与多人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刘xx2009年12月11日在东营市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也承认其2007年私刻了第六工程处的印章。顾xx所提交的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刘xx与其签订合同所使用的第六工程处的印章是真章。

  

  2、关于刘xx的职务身份问题

   顾xx一审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刘xx2009年5月15日的讯问笔录载明:“2009年2月份,我到了退休年龄,单位让我退二线,把我调到胜建集团 xx工程处搅拌站,不再负责劳保用品采购。”一审法院2012年3月14日到 xx工程处调取了原第六工程处机关岗位职责两份、刘xx的干部履历表一份,顾x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刘xx最初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职责为安全生产和综治,2009年2月份以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另根据一审法院2012年5月8日、7月18日到鲁中监狱对刘xx进行的调查,调查笔录中关于刘xx是否有劳保用品采购权,刘xx陈述:签订涉案劳保用品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单位授权。综上,二审判决关于刘xx职务身份的认定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xx先为第六工程处的安全员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职权,亦无证据证明ss公司对刘xx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独予以了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已查明事实,顾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对以下事实未予以充分注意,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刘xx有代理权。一是对于刘xx的身份并未进行核实。刘xx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的身份和职权,并且刘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所使用的 xx工程处公章系其私刻。二是对于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使刘xx的诈骗行为得逞。本案中,对于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即交付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并不关注,仅仅是进行现金的流转。对于这种非正常的交易方式,顾xx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三是虽然刘xx原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即使其原来有权以第六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其又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合同时,顾xx也应对身份变化情况及是否享有相应权限进行审查核实。由于顾xx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其无理由相信刘xx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职权,刘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刘xx并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顾xx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xx条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周南高速途经多个地区,是一条较为繁忙的高速公路,随着我国城市的建设发展,交通设施也需要相应地发展起来,由此征地拆迁成为发展城市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修建高速也是征地,征地就会涉及到补偿。那么周南高速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周南...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遇到公司裁员或者是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遇到公司裁员或者是因为员工个人的过错而导致其离职,如果这个时候员工心生愤恨继而在公共场合或者是社交网络上对公司进行诽谤,造成公司声誉严重的受损,此时员工离职后诽谤原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为您讲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一、员工离职后...

·分家协议书是否要公证?
    在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后,往往都会选择再办理一个公证,以此来加强协议的法律效力。而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协议,必须要在办理了公证手续之后才能生效。那么实践中,分家协议书是否要公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分家协议书是否要公证? 如果分家协议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

·批捕了就是条件够了就会被判刑吗?
    一、批捕了就是条件够了就会被判刑吗? 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

·高层建筑高空坠物抛物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高层建筑高空坠物抛物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高层安全通道的搭设都是6米,因为上面每10层要搭设水平安全防护大棚,悬挑长度也是6米 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颅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

·要求增加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会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做出约定,并确定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后期因为物价上涨,一方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而遭到拒绝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时,需要当事人提交一份诉讼状。那么要求增加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总结的这篇范文具体了解下...

·买二手房的手续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手房相信您都不会陌生,简单讲就是被房主进行二次交易的房产。有些没有房子的人,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可以选择买一套别人手里多余的房子,从经济性来讲,越来越多的经济不宽裕的人都会选择先买一套二手房来居住,那么买二手房的手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又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为您做一介绍。 ...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结婚领证吗?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结婚领证吗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在生活中,很多借贷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他们很多一般不约定利息,因此,他们很多人不知道民间借贷如何约定利息,更不知道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对于民间借款利息的约定,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同期银行借款利息。至于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如何解决,下文会告诉您。 一、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利息条款...

·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到期怎么办 一、40年产权房和70年产权房有何不同? 简单的意义来说40年产权为商用住宅,70年产权为商品房住宅。70年产权房一般为居住用地房,40年产权多为商业旅游娱乐类用房。而这里所说的产权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0%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