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设有抵押权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设有抵押权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您的位置:首页  »  
 

设有抵押权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拆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如前所述,拆迁合同的实质是被拆迁人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于拆迁人,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或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设有抵押的房屋被拆迁,从《担保法》的角度考察,可将之归于转让抵押物。

   关于转让抵押物,《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设有三款进行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抵押人(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合同之前,负有将其欲转让被拆迁房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还负有应当告知拆迁人被拆迁房屋上设有抵押的事实的义务。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而房屋抵押属不动产抵押,其抵押的生效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就抵押房屋的买卖而言,抵押人未尽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义务,其抵押的效力并不受影响。   

   被拆迁房屋转让价款应当公平合理和物有所值,转让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该款内容并不适合房屋拆迁情形,因为房屋拆迁是强制性的,一定程度上房屋拆迁合同的订立也是强制性的,被拆迁人(抵押人)转让被拆迁房屋(抵押物)势在必行,不存在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的可能。对此问题,《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我们认为,因为房屋拆迁是强制的,允许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合同,随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在被拆迁房屋上的抵押负担依旧存在,如果不在拆迁合同中对此问题进行交代,拆迁人将承受其接受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抵押权)的不利。所以,归根结蒂,此纠纷还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问题。从实际效果上分析,《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抵押权人能否对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进行干预?对此,法律法规并无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从该条规定分析,抵押权人没有干预被拆迁人选择拆迁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权利。  

   由于拆迁合同订立的强制性,以及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三方当事人就抵押权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由于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由房屋所有权人在货币安置与房屋所有权产权调换两种形式间进行选择,故相应的,该抵押权的处理也可以两种方式进行:   

   (一)抵押人(被拆迁人)和抵押权人可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既然抵押权人不能干预抵押人作为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故对该条规定中的“赔偿金”,宜作扩大理解,可认为产权调换方式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赔偿金的一种特殊形式。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重新达成抵押协议。如抵押人拒绝重新达成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起诉要求强制抵押人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之上达成抵押协议。   

   (二)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时,如果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的,应当首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应当先由抵押人偿还所担保的债务,然后才能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抵押人无力先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房屋拆迁时,如果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原先设立的抵押权就会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补偿金,也应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此时并未消灭,仍及于补偿金上。

·在商场摔伤商场不赔偿怎么办
    在商场摔伤商场不赔偿怎么办?一、在商场摔伤商场不赔偿怎么办 在商场摔伤商场不赔偿可以先和商场负责人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就可以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 二、摔伤商场不赔偿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是怎样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是怎样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

·公然侮辱他人的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其中“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

·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找谁赔偿?
    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找谁赔偿?一、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找谁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如果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责任险范围进行赔偿,如果车辆所有人与事故责任人分开的,车辆所有人也是赔偿责任人,但货主不是。如果车辆所有人与事故责任人为同一人的,则其个人遗产可用...

·疫情时期工资怎么发放?
    疫情时期工资怎么发放?疫情期间工资待遇应当正常发放,涉及到调整薪酬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待遇来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

·醉驾处罚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醉驾处罚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劳动法规定病假多少时间扣工资
    劳动法规定病假多少时间扣工资?1、无论请多长时间病假都有可能会被扣工资,病假期间应当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支付标准,病假工资和工龄、病假时间都是有关的。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有好多
    交通事故不仅仅会让人的爱车受损,更多的是给受害人带来伤残,甚至是死亡。如果仅仅是伤残的话就不得不先进行鉴定再来索赔,那么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交费呢,如果需要的话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是多少,这部分费用能否向肇事者索赔,在索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时应注意什么?您看看下文就会清楚了。 一...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特点是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单位犯罪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吗?
    单位犯罪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吗?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是建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基础之上的,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一个条件,而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